「出遊就是同意XX」性侵女童還強辯 油漆工遭重判8年

▲桃園市林姓男子於2017年間在網路認識未成年女網友,卻連續5次與對方上床嘿咻挨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台中一林姓男子把11歲女童載到漁港性侵後,辯稱2人在網路上聊天曖昧,女童願意出來就是同意性交。(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林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11歲女童安安(化名),深夜邀約出門並把她載到漁港性侵後,辯稱兩人在網路上就訊息曖昧,安安願意出來就是同意性交,林男律師也以安安證稱躺著被性侵,但她膝蓋卻有傷,表示兩人有換過姿勢為由,稱林男並沒有強制性侵,但法官並不採信,一審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林男8年徒刑,二審改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仍處8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透過交友軟體「LEMON」認識女童安安,並在前年10月9日約她出門,載她到到苗栗竹南龍鳳漁港對她上下其手,安安不願意而掙扎逃跑,林男則追在後面,等她跑到精疲力盡時,假裝要載她回家、騙她上機車,再載她到更偏僻的樹下陰暗處,強按安安在步道木板上性侵得逞。

林男到案時辯稱,安安曾於交友軟體聊天中提及:「玩真的」、「我有點緊張」、「第一次給人洗澡」等語,既然她已快14歲,應該知道性交的意義,且有拒絕能力,按照這些曖昧的對話,安安既然欣然接受邀約出門,就「不可能不知道這趟旅程將發生何事」。且當天是2人第一次見面,他也不知道她說自己12歲(實則11歲)是不是真的,何況她身高已經160公分,他不知道她未滿14歲。

林男律師甚至辯稱,安安說發生關係導致她膝蓋受傷,又稱是躺著做的,可見當時至少有2個不同姿勢,和她所稱的強制情況不符,另外從對話紀錄可知,當時兩人相約出來就是要做性行為。

法官認為,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礎上,也就是「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並沒有「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加上2人第一次見面,毫無感情基礎,又沒談論過性行為,難依對話內容認為2人是合意性交,且女童還一度掙扎逃跑,怎麼隨後又會突然同意。

法官考量安安父親不願意和解,以及林男為油漆工,已婚、還有父母、2位分別剛滿月、3歲的小孩要養等生活情狀,一審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林男8年徒刑,二審改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仍處8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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