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獵槍抵押擔保借款!原住民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刑2年

▲▼ 散彈槍,獵槍。(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泰雅族原民拿獵槍抵押債務,二審遭判刑。此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泰雅族原住民陳姓男子,因向人借款3萬餘元,見債主上門討債,竟將獵槍交給債主擔保借款。檢方依照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一審認為他並未移轉槍枝「所有權」判處無罪,但上訴二審後,高院改認定他抵押自製獵槍擔保借款,已經超出法律保障原民「狩獵權」的範圍,判刑2年,但宣告緩刑4年。

原住民持有具殺傷力的獵槍,與原住民狩獵文化保障的相關問題,在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案中引發討論,司法院大法官於去年5月間作出釋字803號解釋,宣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處罰規定部分合憲、部分違憲,但王光祿的有罪判決仍未被推翻。其中大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就除罪範圍的設定(僅限於原住民「自製獵槍」相關行為)不生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的問題。

本案即涉及此規定,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桃園泰雅族陳姓原民因欠款3萬元,莊姓債主2020年9月間到陳男位於桃園市復興區之鐵皮屋工寮討債,見陳男擁有2把打獵用的獵槍,要求以獵槍抵押借款,陳男遂交付獵槍給予債主。檢方即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轉讓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對陳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交付獵槍的行為,僅是「抵押」槍枝,並非「移轉」槍枝所有權,不該當「轉讓」的法律構成要件,因此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

二審高院審理時,陳男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原民自製獵槍供狩獵用,主張免責。但高院認為,陳男抵押槍枝的行為,已經「溢出」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範圍,是用來抵押債務而非打獵,故改認定陳男不得因此免責。不過高院也認為,本罪法定刑3年以上起跳,陳男的行為未幾即遭警方查獲,並未造成危害,情輕法重,故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改判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並宣告緩刑4年的自新機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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