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林志穎自撞】電動車事故可向製造商求償嗎

藝人林志穎前些日子因為駕駛特斯拉Model X自撞安全島,車輛瞬間起火,幸好有民眾趕緊搶救送醫,才免憾事發生。如特斯拉之類的電動車,除了裝滿電池外,還有自動駕駛功能,不免就讓人聯想,車輛事故及起火,是否與此等設計有關。雖目前事故發生原因仍待調查,但面對未來,自駕電動車越來越多之下,到底怎樣的事故情況才得以向製造商求償,卻是必須思考的課題。

對於商品製造者責任,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乃採取無過失責任,只是若製造者能舉證其無過失,法院可以減輕賠償責任。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若屬故意,則可請求五倍以下的懲罰性損害賠償,若屬重大過失,則可請求三倍以下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要解決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困境。因若採過失責任,則身為消費者的原告,就必須舉證企業主對於其商品所造成的損害,有監督的過失,則在資訊與資源,明顯有相當大的落差下,就必落入「舉證所在、敗訴所在」的窠臼中。故採無過失責任,原告即可省去如此的麻煩,被告頂多舉證自己無過失,以來減輕其賠償責任。

惟採無過失責任,只是解決了當事人地位差的部分問題。因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2項,製造者要負損賠責任,必須是損害結果是因商品有瑕疵所造成。至於所謂商品瑕疵,包括設計、製造或警告、指示的缺陷。

故以具有自動駕駛的電動車來說,若消費者欲向製造者請求損害賠償,首要就得證明車輛在設計或製造上的瑕疵。而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衡量是否有瑕疵,必須符合當時科技與專業水準的合理安全期待,只是以這類新科技的車輛來說,往往具有未來性,根本無法以現時的科技水平來審視。如在仍以人力駕駛的現在,何能以此標準來審視自動駕駛是否安全,同樣地,也無法以使用汽油的車輛設計與製造標準,來衡量滿布電池的電動車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一旦起訴於法庭,在消費者的專業知識、擁有資訊量,顯然不如企業,甚至是跨國企業下,要證明產品電動車的設計有瑕疵,且此瑕疵是造成事故起火的原因,恐都是難上加難。

消費者或可突破之點,即在是否有清楚指示商品的合理使用方式、不正確使用的後果、本身所隱藏之風險,甚至在危險發生時,消費者該如何為生命、身體危險之迴避。尤其如自駕電動車,因車體結構與設計必然比傳統車輛複雜,再加以人工智慧與電池使用,總會有極限下,對於使用方式的說明,以及發生事故的逃生處理的告知,顯然更為重要。只是這類告知,雖是商品製造者的義務,但到底該採取何種方式告知、如何使消費者明瞭等,恐都會是問題。甚且,就算未能清楚告知,但如何證明損害發生是因此而起,抑或是消費者使用不當所致,顯也屬不易之事。

總之,現行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法制,於交通事故案件,仍是建基於以人力駕駛與採汽油運轉的傳統結構所設計。如此的法制能否符合車輛逐漸走向人工智慧化、電動化的未來,肯定是要進行全面的重新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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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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