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3日表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前法官兼庭長陳義仲任職法院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情事,有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的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提案彈劾,經過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審查,全數通過彈劾。
監察院晚間透過新聞稿指出,陳義仲從2003年起至2011年間,擔任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兼庭長,得知富商翁茂鍾或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然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
監察院說明,經過監委調查相關事證,認為陳義仲身為法官,卻未能審慎交友,保持應有分際,嚴重損及法官應保有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以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核有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2日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表示,陳義仲從1994年7月18日起任職台南高分院法官,而翁茂鍾為台南地區知名商人,其佳和集團旗下怡華公司所涉百利案紛爭,過去在1997年7月間曾經媒體大幅報導,往後在1998年至2014年期間,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有多起重大矚目訴訟案件,陸續在法院審理當中。
監察院說,陳義仲從2007年8月就得知翁茂鍾涉有炒股案情事,卻仍有與翁茂鍾見面交往的情事,以及收受翁茂鍾致贈的襯衫、保健保養品等,按照司法官的行為應從嚴規範,只要有可能性與危險就應該禁止,如往來對象已經有案件繫屬於法院,危險性已經提升,就應該有所切割。
監察院認為,陳義仲的行為使一般客觀理性第三人由外觀上整體觀察,容易產生法官與涉訟當事人結交往來的印象,對法官應保有的廉潔、公正、中立形象產生質疑,核有違失,情節重大。
監察院表示,陳義仲的違失行為與其當時職銜、所處地位與因應措施等,情狀都與翁茂鍾相關,可見各行為間具有相當的關連性,各該違失行為具有繼續性及一體性,應該就數違失行為綜合考量並為單一評價,因此應以最後發生的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司法懲戒權的行使期間。
監察院還說,監察委員就彈劾權的行使,在《憲法》與《監察法》都沒有彈劾時效的規定,也沒有像是《刑事訴訟法》在逾越追訴時效時,應為不起訴處分的規定,因舞對於重大違法情形,監委自當行使憲法賦予的彈劾權,以達成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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