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鹽埕城中城大樓陷入火海。(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14日發生46死43傷火災,震撼全台,高雄地方法院今(5)日上午一審宣判,依放火罪判處嫌犯黃格格(51歲)無期徒刑徒刑。至於外界關心相關行政單位是否有應負刑責,高雄地檢署經過半年多的追查,認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消防局和城中城大樓的李姓管理員都查無不法,今日也予以簽結。
這起造成46死43傷的大火發生在去年10月14日凌晨2點54分,火勢延燒一發不可收拾,大批消防隊員雖然在9分鐘後陸續趕抵現場,大火及濃煙不斷向上竄燒,救災困難,一直到清晨4點39分,火勢才獲得控制,上午7點17分完全撲滅。
▲高雄鹽埕城中城大樓大火。(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高雄地檢署今年1月21日偵查終結,認定嫌犯黃格格(51歲)僅因感情猜忌,心生怨恨,竟在酒後情緒失控,欲藉點火滋事讓郭姓男友難堪,引發重大火災害無辜生命死亡,檢方以刑法放火罪、殺人罪起訴,且黃格格犯後毫無悔意,態度惡劣,因此向法院建請處以極刑。
雄院今日上午一審宣判,依放火罪判處黃格格無期徒刑,外界也關心其他單位的相關責任?對此,檢方分案調查發現,城中城大樓為地上12層樓、地下2層樓之鋼筋混凝土住商大樓,其中,在違建及違反相關建築法規部分,7至11樓變更為住宅使用,屬住宿類H2「8層以上未逹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類別,工務局人員因人力資源有限,先聚焦於高強度商業類建築物,其選擇判斷屬於機關裁量權限範疇,尚難認為有何廢弛職務之犯嫌。
關於城中城大樓未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的部分,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曾多次接獲人民陳情有消防設施問題後,也多次派員前往查處,因大門深鎖無人回應,乃於現場張貼檢查通知單,檢方認定消防局因無管理權人導致查處之困難,既曾函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協助,並多次派員查處,認為消防局人員尚不構成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另外,對於城中城大樓李姓總幹事兼管理員,檢方認為李並非城中城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並非消防法所稱的管理權人,難以認定他有設置、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並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縱使有向住戶酌收費用,但該費用主要也是受託代為處理打掃清潔、收受垃圾、更換電燈等日常生活事務,僅在維持大樓基本運作,無法認定其有何應盡其防止火災發生的注意義務,而課予罪責。
對於工務局、消防局、李姓管理員的責任,檢方查無不法,在今日予以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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