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文淵、林冠吟/苗栗報導
一名張姓男子今年6月間,騎乘重機行經獅潭鄉台3線118.3K處時,被員警發現張男多次「側掛過彎」壓車,數度鳴笛、按喇叭要求張男停車受檢,但張男不但充耳未聞,還直接加速逃離,因此對張男開出危險駕駛等共3.8萬元罰單、吊扣機車駕駛執照6個月。張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一審法院以無危險駕車等由撤銷張男罰單;但更一審改判張男敗訴。
回顧整起事件,張姓男子去年6月14日上午7時許,行經獅潭鄉台3線118.3K處,員警發現張男未依規定安裝照後鏡,還多次側掛過彎,立即上前鳴笛示意張男停車受檢。
▲張男去年6月騎乘重機壓車過彎遭吊照6月罰3萬8。(圖/翻攝自當事人臉書、資料照)
不過員警一路尾隨鳴笛、按喇叭,不斷示意張男停車,雙方最近距離一度僅離5公尺,但警方的行為通通都被張男無視,張男最後還利用過彎優勢狠甩警方,直接加速揚長而去。
警方事後也依行車紀錄器畫面,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危險駕駛」、「拒受稽查而逃逸」等事項,對張男開出2張共3.8萬元的罰單,同時吊扣機車執照6個月。但張男不服,訴願未果後,提行政訴訟。
▲重機壓車過彎遭吊照6月罰3萬8,騎士提行政訴訟後,一審勝訴,但監理站不服,上訴至更一審後,法官認為張男危險駕駛明確,判張男敗訴。(圖/資料照)
一審,張男向法官辯稱當日自己為正常行駛,且從員警的行車紀錄器來看,根本無法證明他有危險駕駛情勢,而他當下又因風切聲與環境噪音,同時還因需要注意前方路況,因而聽不見後方警車的鳴笛聲,因此繼續正常行駛,並無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違規行為,主張撤銷罰單。
一審法官勘驗後,認為縱使張男在過彎時有傾壓車輛之舉,同時也有上半身與部分車身進入外側車道等情形,但仍屬於正常、穩定操控,且張男彎壓的路段均為彎道,難認張男有危險駕駛等情形。至於張男拒絕停車受檢部分,法官則認為,張男自認為並無違法道交條例危險駕車等行為,因此拒絕受檢,與法規構成要件不服,判張男勝訴,撤銷2張罰單。但監理所不服提起上訴。
更一審時,張男向法官強調,當天他「傾壓過彎」的舉動,同時也是警察使用大型重型機車所需進行的相關訓練,再次強調自己並無危險駕駛等行為。
不過監理所反駁表示,從行車紀錄器畫面中可以多次發現,張男在內側車道反覆壓車至車道線或靠近雙黃線,膝蓋甚至差點磨到道路,還有輪胎在內側車道,但張男的身體和車身已經傾斜伸入外側車道等情形。
監理所指出,「側掛過彎」為機車賽事中選手所使用的過彎方式,但在一般道路上並不需使用,何況台3線限速60公里,員警因發現張男並未裝設照後鏡,因此上前鳴笛、按喇叭要求張男停車受檢時間更是長達1分鐘之久,但張男不但始終都未停下、加速駛離,還使用側掛過彎的方式行駛,主張對張男所開出罰單並無不適。
更一審法官認為,從行車紀錄器中可以清楚聽見大聲之鳴笛與鳴按喇叭等聲響,員警也持續尾追張男,要求張男停車受檢,而張男明知道自己未裝設照後鏡違規,且在經過警車沒多久後便遭警車緊追在後,就警員是否有意對其進行攔停,更容易能產生合理連結;儘管張男表示自己因為攜帶全罩式安全帽,加上機車排氣管聲音過大,因此沒有發現員警對其攔停,但審酌事發周遭並無相關車輛等因素來看,張男無理由沒聽到警方鳴笛聲,不採信張男的辯詞。
▲更一審法官認為,張男當時並無安裝照後鏡違規事實明確,且警方大聲鳴笛、周遭並無其他車輛,就算張男頭戴全罩式安全帽,也沒有理由聽不見。(圖/資料照)
至於張男是否有危險駕駛等情形來看,法官重新審視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發現,在短短1分鐘內,張男至少行經5個以上彎道,卻都使用高速傾壓過彎的方式行駛,儘管車輪仍在車道線處,但張男的上半身與車身都以跨越至外側車道,其右膝蓋更相當接近地面。
法官指出,從影片中來看,張男行駛車速明顯已超過速限60公里,其車速至少有90公里,更無視道路上所標示「連續彎路」、「慢」、「減速」等標字,還以危險行為高速疾駛5個以上彎道,如遇突發狀況,其產生之危險性不言而喻,更即容易引發車輛碰撞,進而危害其他用路人與自身生命安全,認定張男危險駕駛行為屬實,判張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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