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陳姓男子高速輾壓高低不平的手孔蓋,造成機車失控撞上電線桿,不治身亡,法官考量陳父財產近4千萬,陳男又違規超速行駛,最後只判國賠54萬餘元。(示意圖/載自pixabay)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陳姓男子騎機車時,因經過高低不平的手孔蓋,機車因此失速打滑撞上電線桿,送醫後不治身亡,他的父親憤而向經濟部工業局和台電提告,請求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共405萬餘元賠償金,此案經上訴到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陳父名下財產近4千萬,應扣除扶養費,加上陳男在下坡轉彎路段超速行駛,才是肇事主因,應自負8成責任,判陳父可獲得54萬5400元賠償金,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18年9月26日下午,騎機車沿西屯區工業區一路行駛,因輾壓路上的手孔蓋,導致機車劇烈彈跳、失控左傾,打滑撞上路旁電線桿,陳男經送醫急救仍不治身亡。
陳父悲慟不已,提告向經濟部工業局和台電請求賠償,認為工業局應維護道路平整,設置該手孔蓋的台電,則應該確保它無過高、過低,避免危害人車安全的情形。一般工程完工時,道路平整度的高低差不得大於0.6公分或有龜裂情形,並負擔1年保固責任,工業局於同年8、9月間,定期巡查卻未發現手孔蓋高低差已達8.5公分,沒有自行修補或命台電修補,導致他兒子發生事故死亡,陳父認為工業局和台電應賠償他喪葬費22萬餘元、扶養費133萬餘元及精神撫慰金250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陳男當時在下坡、彎路行駛,平均車數卻高達每小時83.92公里,嚴重超過該路段每小時40公里的限速,導致車輛失控後沒有足夠時間煞停,才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手孔蓋雖造成機車失控,但僅是肇事次因。
法官考量陳父財產達3944萬元,日後應能以自己的財產維生,沒有受兒子扶養的權利,駁回扶養費的請求,判准精神撫慰金和喪葬費的部分,不過因陳男應自負8成責任,最後判陳父可得到賠償金54萬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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