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王忠義弒母詐保後,案經上訴至更二審後,更二審依過失致死罪判王1年2月,檢方不服,將再提上訴。(圖/資料照)
記者游瓊華、林冠吟/台中報導
南投縣王忠義夫婦被控殺害父母案,一審時殺父部分判無罪,殺母部分王被判無期徒刑,不過二審時法醫認為王母是單純落水溺斃,改判王無罪。案經上訴後,更一審判王無罪,今年5月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處王忠義1年2月,不過檢方不服,主張王忠義在母親死前欲幫她投保300萬元的保險被阻後,才改投50萬元意外險,更曾詢問保險員「溺水可以理賠嗎?」,顯然有違常情,準備再提上訴。
回顧整起案情,王忠義被控在2014年先是持鐵器打死王父後,再帶著患有智能障礙的母親前往國姓鄉戲水,卻在母親臨時找地方上廁所時,沒有任何人陪同王母一起前往,導致王母溺水致死。
檢方更查出,王忠義夫婦無業四處積欠卡債,2人為王母投保50萬元後,同年10月間,將王母帶到國姓鄉種瓜溪上游,將其推落溪中溺斃。一審將王忠義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多次上訴審理,更二審法官認為王忠義未盡到照顧母親義務,導致王母溺水,依過失致死罪判處王忠義1年2月。(圖/資料照)
但二審查出,王忠義夫婦在案發前,仍有零星工作收入,且累計有63萬餘元存入其父母或兒子的郵局帳戶,王忠義積欠銀行的卡債,雖有45萬餘元未繳,但均屬發生在2007年以前的債務,實質上已成為銀行呆帳,無法對王忠義執行到任何財產。而王母生前持續領取津貼,由王忠義支配作為全家人生活所需,因此認為檢察官起訴王忠義為詐領50萬保險金而殺害自己母親,動機尚屬牽強。
王母遺體經檢察官、法醫師相驗,均未發現有人為加工溺斃所常出現的抵抗傷或明顯人為外傷,而解剖後發現,王母有右上背肌肉出血、肩部肌肉出血,經法醫師於審理中提出顯微鏡檢查結果,確認是橫紋肌斷裂所造成的出血,該出血部位所相對應之皮膚及皮下組織並無外力造成外傷,並參考國外法醫學文獻,也證述於單純溺斃個案中,有超過半數以上個案均出現類似因垂死前用力掙扎、過度伸張、收縮導致橫紋肌斷裂所呈現的出血情形,因此,本案極可能是單純意外落水溺斃。
合議庭調查結果,認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並不能讓法官認定王忠義有罪,因此維持原審判王忠義無罪。不過檢察官不服,幾經上訴後來到更二審,更二審審理後也撤銷無罪判決,認為王忠義未盡到照顧母親義務,導致王母溺水,改依過失致死罪,判處王忠義1年2月。台中地檢署不服更二審判決,再提上訴。
▲台中地檢署不服再提上訴,主張王忠義有謀財滅口動機,曾不斷要求保險員幫王母投保300萬元的保險外,還問保險員「溺水可以理賠嗎?」。(圖/記者鄧木卿攝)
檢方上訴內容中強調,王忠義殺母有謀財滅口動機,王事發前經濟並不寬裕,且王母當時已高齡70歲,更患有中度智障,不符合保險要件,王卻執意要幫母親投保最高300萬元的全方位保險,還是直到最後保險員被迫無奈,改讓王母投保50萬元的微型傷害險。
檢方強調,王忠義還向保險員詢問,「被水淹死」是否也在保險理賠範圍中,事後王母也真的在投保後1個半月溺水死亡,但經保險員詢問後,王忠義卻又無法解釋為何會擔心母親出意外,自己卻並沒有投保任何保險,僅表示幫王母投保「是要給其他親友一個交代」。
檢方也說,王忠義事前很少出遊,也無帶母親出遊的習慣,但他在幫母親投保後,卻異常頻繁的帶著母親出遊,還是在平日時段,帶著每天有作業要做的兒子和母親連3天出遊,顯然有違常情。
至於王母最終溺水而亡之處,從王母失足落水的地點來看,該地水流平緩低淺,水深僅130至140公分,王母就算真的不小心失足跌落,也不至於溺水而亡,而王母溺水後王忠義也未對已經頻死的母親積極進行人工呼吸搶救等行為來看,認為王忠義罪嫌重大,不符更二審判決,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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