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170少女17歲生日陪車震 銷魂後竟提告!他因這點無罪

▲▼車震,情侶。(圖/CFP)

▲男子與17歲少女車震還錄影,一二審均獲判無罪。此為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周姓男子前年5月間,透過朋友認識當天17歲生日、170公分高、打扮入時的美少女小光(化名),2人當晚車震,周男趁機以小光手機拍下口愛影片。沒想到小光事後提告,但周男供稱不知少女未成年,再加上法院認為17歲與18歲難以分別,因此一審判決周男無罪,檢方上訴,高院二審再度判決周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前年5月底晚間,當時周男透過朋友認識小光,由於小光身材高䠷,打扮入時,立刻吸引周男目光。2人多方調情,周男以回家拿東西為由,帶著小光離開,之後在台北市某停車場,2人在周男車上車震。周男還趁機拿起小光的手機,拍下小光口愛的影片。

不過小光事後提告,小光宣稱周男已有女友所以要求她當小三;另外也早就告知周男她是17歲,雖然同意發生關係,但並未同意讓周男拍下性愛過程。檢方認為周男明知小光當天是17歲生日,就是未成年少女,還與她發生關係;過程還拍下性愛影片,因此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以查無實證為由判決周男無罪。檢方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周男否認犯罪,他主張當天確實不知道是小光17歲生日,小光也未告知,是事後朋友告知才知道她未成年。另外辯護人也主張,2人是朋友介紹才認識,小光的朋友都是20歲以上的成年人;另外小光打扮入時,實在難以分辨她是否成年。

高院審理後,認為小光供稱告之17歲時,前後供述的時間、地點均有出入,難以斷定她確實告知周男自己未成年,顯見周男主觀上並不能確認小光是否未成年。此外,高院也認為,小光當時雖17歲,但「衡諸常情此年齡之少女與甫年滿18歲之人,於身高、體重、長相等外表尚無明顯之差異足以辨別。」因此高院駁回檢方上訴,還是維持周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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