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女店員好心借出自己機車讓賓男過電,男子卻直接將她電瓶拔走,讓她感到真是「好心沒好報」。(圖/pexels)
記者蔡怡萍/台中報導
一名賓姓男子騎機車返家途中突然沒電,向一間超商的許姓女店員表示借用她的機車過電,但男子卻趁店員不注意直接將女店員機車電瓶整顆拔走,再把他沒電的電瓶放在對方車廂內就離去,女店員下班要騎車回家才發現傻眼,報警後賓男卻說有跟店員講好以500元補貼電瓶,台中高分院不採信,依竊盜罪處賓男有期徒刑5個月,若要易科罰金需15萬元,對比一顆只要數百至千元不等的電瓶,真的是得不償失。
根據判決,賓姓男子2020年11月1日深夜,騎車返家途中機車突然沒電,他向附近的超商許姓女店員求助,女店員同意打開機車車廂以電線接觸過電的方式,讓賓男的機車可以發動,但男子卻趁女店員返回店內工作時,擅自將他的空電瓶跟對方的電瓶對調,然後發動自己的機車揚長而去。
等到女店員下班要返家時,打開車廂卻赫然發現電瓶被整顆拆走,只剩下男子放置的空電瓶,頓時覺得好心沒好報、憤而報警追查。
而男子到案後供稱,當時有與女店員說好,讓他能夠換走她的電瓶,並有在車廂內留了500元當作補貼,否認犯罪。
但女店員表示,並沒有在車廂內發現那500元,男子也從來沒有說過要補貼她錢,警方也認為,女店員下班後自己有騎車返家的需求,又怎會同意讓男子用500元與壞電瓶,交換她自述價值2000元的正常電瓶?且當時深夜、客人不多,男子有意要補貼,大可以直接走進超商跟女店員洽談,沒必要逕自將錢留在車廂內就離去。
法官檢視超商監視器,男子利用女店員好心讓他過電的善意,卻擅自換走人家電瓶,害她下班無法騎車回家,也沒有放置500元在女店員車廂的動作,犯後還飾詞狡辯,一審依侵占罪處男子有期徒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
男子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為量刑適當,但將侵占罪改判為竊盜罪,一樣處5個月徒刑,不得上訴,如男子不想坐牢,需繳15萬換免獄,比一顆正常的電瓶價格高出上百倍,得不償失。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