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徐姓男子駕駛自小貨車,行經屏東市民生與工業路口時,因交通事故,撞及兩名執勤員警,被警方開單告發,裁罰新臺幣9萬元,吊銷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他不服,當時員警未穿反光背心且穿暗色衣服,致車輛後視鏡擦撞員警聲請撤銷該處分,法官審理傳喚被害人到庭,證實當天有穿反光背心,判徐敗訴,還是要受罰,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姓男子駕駛自用小貨車於2021年11月28日晚間8時許,行經屏東市民生路、工業路段時,車子擦撞巫等2名正在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員,員警將他攔下告發,開罰9萬元,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報考。
徐男表示,案發時,他依該路段規定速限行駛,因現場有車禍發生,交通混亂,而值勤員警因穿著暗色衣服並未著反光背心站立於道路中央,為閃躲其他車輛,不慎以車輛之後視鏡擦撞路中巫姓等2名員警,2員警身體並未受傷,並非有意撞傷對方,希望撤銷處分。
法官傳喚證人到場,證人表示當時有穿著反光背心執勤,且徐男於筆錄中亦回答沒有注意到路中的執勤員警,而2名執勤員警確實亦因該件交通事故而受傷,原告縱無故意,仍有過失,因此判他敗訴,仍要接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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