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返台探親完提早返回加拿大,竟撞見夫與裸女躺床。(示意圖/取自Pexels)
實習記者徐芷儀/綜合報導
擁有雙重國籍的黃男和妻子移民加拿大近30年,雙方育有一子,黃男妻子表示, 丈夫時常鼓勵她回台灣探親,不料3年前她提早從台灣返回加拿大,竟撞見丈夫與小美(化名)兩人全身赤裸躺在臥室床上,眼前場景讓她懷疑,附卡先前就被丈夫拿去買名牌包送給小美,於是怒告2人賠償新台幣100萬元。不過高雄地院認定此案件應適用加拿大之法律,故判妻子敗訴。
黃妻主張與黃男在33年前遠赴加拿大定居,4年後取得加拿大國籍,之後才結婚並育有一子,3年前她發現丈夫多次以公事為由藉口出差台灣,並且時常鼓勵她休假回台探親,沒想到丈夫早就在同年4月就濫用職權之便,趁她不在的時間,以公款購買機票招待小美來加拿大遊玩,邀請對方住在家中。
同年9月黃妻提早從台灣探親完返回加拿大,回家竟然發現丈夫與小美兩人,全身赤裸躺在家中的臥室床上,明顯超過一般正常男女之間的朋友關係,故認定此事件足以動搖兩人的夫妻關係,也造成她精神上的損害,隨後在加拿大提出離婚訴訟,並向高雄地院提告2人侵權,求償百萬元精神撫慰。
▲妻子指控老公動用公款,購買機票招待小美來加拿大遊玩。(示意圖/取自pixabay)
對此事件黃男稱,他長年居住在加拿大,已經獲得加拿大的國籍,侵權的行為並不是在台灣發生,高雄地院並無審判權。他更強調小美從事帶貨銷售性質的工作,到加拿大是為了幫客人批貨,需四處行走,並沒有住在他加拿大的住處。
小美則是回答,自己與黃男是因為業務關係而認識,借住在黃男家中客房是為了節省房費,機票錢也是自己刷卡支付,且黃男並未提及已婚、家庭、妻小等情況,兩人也沒有交往,當時僅是一時互有好感而同床,並無任何進一步踰矩之行為。
此案件法官認為黃男與黃妻2人,已移民加拿大並取得加拿大國籍近30年,所有生活及經濟活動幾乎都在加拿大,偶爾才會回台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自應以侵權行為地法即加拿大法律為準據法。被告主張本案應適用加拿大法律為準據法,高雄地院認為依法有據,駁回黃妻告訴,判她敗訴,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