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的台大碩士論文,遭台大學術倫理委員會認定抄襲情節重大,被撤銷碩士學位。(圖/記者林敬旻攝)
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的台大碩士論文,遭台大學術倫理委員會認定抄襲情節重大,致被撤銷碩士學位。由於林前市長堅持自我的清白,必會提起行政救濟,故此案仍有後續(吳景欽/【林智堅論文門】抄襲與否誰來認定)。而在今年7月底,憲法法庭連續做出兩號有關大學自治的憲法裁判,即111年憲判字第11、12號判決,也關係著論文門案能否翻盤。
大學因學生涉及抄襲致撤銷碩士學位的行為,已改變其身份,故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撤銷學位就屬於行政處分,相對人有不服,就可提起行政救濟。而要撤銷行政處分,不能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先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即訴願前置主義。因此,林前市長對於台大的處分,就應先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才行。若教育部認為訴願有理,並因此撤銷台大處分,若發回另行處分,整起案件就又回到原點,即必須再組另一個全新成員的學術倫理委員會,重來一次程序。惟若教育部訴願委員會除撤銷原處分外,自為回復碩士學位之決定,這是否代表台大必須因此遵從、此案已然終了呢?
由於訴願,乃屬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既然訴願決定撤銷且變更原處分,則基於行政一體與上命下從之理,原處分機關也只有遵守一途。依此而論,若教育部撤銷且變更台大處分,台大就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也會被行政法院以不適格之理由來駁回,司法實務見解,就一直採此見解。
而台大,也曾因不續聘教師,當事人於教育部再申訴成功,台大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遭駁回之例。惟公立大學,雖在形式上受教育部管轄,卻享有憲法所保障的自治權,將之當成是單純的行政機關,顯是對大學自治的嚴重侵蝕,也是台大據以提起憲法訴訟的主因。故在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裡,即強調大學本於憲法大學自治的保障,若有侵害其自治權時,與教師處於同等地位,致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權。換言之,林前市長的訴願,就算為教育部訴願委員會認定有理由,並因此回復其碩士學位,台大仍可提起行政訴訟,案件並未能因此終結。
至於在之後的訴願,甚至行政訴訟程序,對於台大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定過程與結果,訴願委員會與行政法院是否皆可全面審查呢?在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裡,即是針對大學教師評鑑委員會的評鑑結果,到底在如何情況才得受司法審查為說明。
在此號裁判裡,再次重申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之精神,即類如大學的教師評鑑委員會對教師評分之結果,因是基於委員的個人學識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故為維護評鑑之客觀、公平及評鑑會委員所為之學術評價,評分適切性之問題,具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只有在評分有違法或顯然不當,如程序不正當、基於錯誤事實或權力濫用等情況,司法才有介入的可能性。
故在林前市長對於遭撤銷學位向教育部提訴願,尤其向行政法院提訴訟,重點即在指摘台大學術審理委員會的審定過程,有否違反正當程序之保障。如委員會組成的公正與否、有否給予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是否充分審酌相關事證、審定標準客觀可信與否等等。只是在法庭之上,必須有堅實的客觀證據,若僅是空泛指摘未審先判、有偏見等,既屬臆測,亦無以證明程序的不正當,司法者就應尊重原初的專業判斷。這也代表,台大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定結果,即便不是最終決定,卻也不易在後續的程序中,加以推翻。
選舉是一時,但大學的學術價值卻是永久。無論行政救濟的期間會多久,對於論文門案,都應在後續的訴願,尤其是行政訴訟程序,受到各方的公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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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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