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世賢、黃資真/基隆報導
空勤總隊海豚直升機2018年12月5日進行海上救援任務,負責吊掛昏迷船長的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不幸殉職,基隆地檢署調查後,認定直升機正、副駕駛與機工長於不應出勤時間執行吊掛作業,並以錯誤方式救援,導致柯博承落海時遭受強大撞擊死亡,將3人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海巡署士官長執行海上吊掛任務時,因落海時遭受強大撞擊死亡殉職。(圖/記者黃彥傑攝)
柯男遺孀等4位家人主張空勤總隊救援過程有疏失,提告要求國賠共2264萬餘元,今年2月,台北地院一審判空勤總隊須賠償共1319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在2018年12月5日下午5時許,位於彭佳嶼海域的一艘蒙古籍貨輪發生船長昏厥的緊急事故,空勤總隊出動直升機吊掛救援,負責垂降救人的士官長柯博承,順利將印尼籍船長救起。
5時47分許,柯博承接著被勾接吊掛時,因風浪強勁,加上太陽已下山,機組人員靠手電筒與貨輪本身照明辨識柯男位置,歷經6次嘗試才終於跟柯男勾接,不料機長駕機加速爬升時,吊掛鋼纜竟因擺盪過大、卡住直升機右起落架而無法收回。
機組人員見狀,貿然選擇下降高度,嘗試於海面上滯空,讓柯暫時入水釋放鋼纜壓力以便脫離起落架,但當時早已超過終昏(太陽下山後,太陽中心低於地平線以下至少6度,此時幾乎已無自然光)時間20分鐘以上,正副駕駛均無法目視海面景物及下方吊掛,未能維持穩定滯空,導致柯於吊掛入水過程中遭受強烈外力撞擊,造成頸椎骨折、腦部損傷,於5時52分救回艙內時,已中樞神經性休克昏迷,送醫不治死亡。
檢方認為,當時值勤的直升機正、副駕駛與機工長未注意救援時間已逼近終昏時刻,而直升機本身也不具夜間海上吊掛能力,卻以錯誤方式回收柯,且飛行機組員訓練規範中提到,「發生海上吊掛卡滯無法收放而吊掛上有待救者時,因嘗試將待救者放回至原船或安全處,如直升機接近陸地,得實施短程吊運,將待救者下放至附近陸地」最終致使柯不幸死亡,因此依過失致死罪起訴3人,若罪名成立,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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