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小君嫁來台灣,婚前娘家出資200萬港幣(當時換算約為764萬台幣)買房,離婚後卻討不回房子。(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戴若涵/台北報導
香港籍的小君(化名)2011年嫁到台灣,10年後與丈夫離婚。小君離婚後要求前夫返還房屋,強調婚前購屋的764萬餘元房款是母親支出的,只是當時因為她還沒取得台灣身分證,才會「借名登記」在前夫名下。對此,小君前夫則稱,這筆錢是前岳母贈與的,雙方對簿公堂,日前法院判決出爐!
來自香港的小君主張,與前夫在2011年結婚,2021年底經調解後離婚,婚前母親用贈與的名義匯款港幣200萬元(當時換算台幣應為764萬2千元)到前夫的帳戶,讓夫妻倆買房,由於當時她尚未取得台灣身分證,僅有居留證,在購買房地產上有許多限制,所以房產借名登記在前夫名下。
小君指出,自己的學歷為香港中七(A level)畢業,當時職業為整復師,而前夫為保全人員,依照前夫當時的資力根本不可能購買當時價值約764萬元的房地,且母親也已否認贈與前夫200萬元港幣的事情,前夫也無法對此提出說明,強調房子完全是由自己出資購得,並非由前夫購得,依照經驗法則跟交易習慣,足以認定她才是房屋真正的所有人。
▲小君離婚後強調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小君前夫則否認房屋是借名登記,表示前妻早在2015年取得我國國籍,如果小君真的是屋主的話,應該在取得國籍後,表明要終止借名登記。另外,針對小君稱是怕被課贈與稅70萬元,所以才沒有急著變更所有權人的說法,小君前夫指出,依相關法律來看,如果2015年間辦理贈與過戶,夫妻間根本不需要繳稅,且歷年來的地價稅都是他在繳,足以證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他強調,這筆購屋的款項是前丈母娘所贈與的。
法院勘驗小君提出的母親聲明書發現,雖然內文否認有將200萬港幣贈與前女婿,文中強調是為了祝福女兒婚姻幸福,才贈與200萬港幣給女兒,供結婚買房用途,文末也有簽章,但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文件證明有於附註記載,「僅證明簽章屬實,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因此只能證明,這份聲明是由小君母親親自簽章,內容部分不是證明的範圍,無法作為借名關係存在的證據。
法院指出,不能因為小君母親有匯款就說雙方有借名關係存在,如果真的像小君說的一樣,是為了避開外國人購屋限制,小君母親大可以直接匯款給小君,再由小君與前夫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以「小君出資,小君前夫出名」方式購買房屋,這樣才符合一般日常的經驗法則,最後判小君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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