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是避免偵查秘密外洩,另一方面是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對於被告人權的保障。(示意圖/視覺中國)
據報導,桃園的烤雞王陳男被銀行控訴涉嫌詐欺,銀行認為其辦卡後一個月刷6200萬,購買容易變賣的高價物品,之後又買機票準備前往大陸,因而報警抓人。然而整起事件卻在警方召開記者會宣布破案後,陳男交保出面喊冤,說自己信用繳款紀錄都正常,和銀行之間都是誤會。記者調侃陳男,案情沒釐清前,警方就開了記者會,對此,他只能無奈與不悅,並採取法律追訴權。
看到這則新聞,讓人不禁疑惑,警方是否可以在案情尚未明朗時,便公布相關案情內容,如此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之目的,一方面是避免偵查秘密外洩,藉以掌握先機,確保偵查機關偵辦案件之成果;另一方面是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對於被告人權的保障。但是,若將偵查中所有事件,一律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保密,某種程度上,可能會造成社會不安或人心惶惶。舉例而言,當社會上出現一個隨機性侵慣犯時,可能會造成婦女因此不敢單獨出門,若警方事後確實查獲並逮捕該嫌犯時,就有必要於第一時間對外宣布,以消弭社會不安的氣氛。
再者,若不會妨礙偵查、公平審判或損害被告、被害人、證人或關係人之人權或安全,適時的公開資訊不僅有助於維護民眾「知」的權利,亦可促進社會安定。
因此,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等權利,法務部特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使檢警於偵查不公開之大原則下,仍得視情形,適度公開偵查內容,以維護民眾權益。
例如,依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一、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已經拘提、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六、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七、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依前項適度公開或揭露事項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
此次的烤雞王事件,警方召開記者會說明相關案情,應係認為整起事件屬於「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類型」且「有告知民眾防範必要」,進而將偵查中案件部分案情予以公開。公開之目的應為考量時下利用信用卡消費日漸普及,民眾因此過度消費而無力還款之例子屢見不鮮,有心人士可能藉此利用信用卡繳費系統之漏洞,而以不法手段致使銀行蒙受極大損失。因此,適時地公布此種重大經濟犯罪的犯罪手法,藉以提醒所有金融機構嚴加防範,有助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該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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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曾任檢察官、法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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