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警政署偵辦海外人口販運 全面清查柬緬逾2年失聯者

2022年08月18日 18:42

▲最高檢察署            。(圖/取自Google地圖)

▲最高檢察署 。(圖/取自Google地圖)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不法犯罪組織誘拐國人赴柬埔寨、緬甸等國,進行不法犯行,甚至使國人在海外淪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案件,行政院非常重視,法務部蔡清祥 部長亦指示嚴查速辦。為嚴查速辦此類涉及不法犯罪組織之案件,檢察總長邢泰釗今(18)日與內政部警政署黃明昭署長會商交換意見,肯定警察機關近日之辛勞及努力,並為精進相關偵辦作為,達成4點共識;由於最重可判處15年徒刑,籲涉案者自首,可減輕徒刑。

一、 全面清查出境赴柬埔寨等地區人士,如有可疑線索儘速釐清案情警察機關正全面清查近 2 年前往柬埔寨、緬甸等地之國人是否有失聯或逾期未返國者,如有可疑線索,儘速釐清待救援之被害國人年籍並查明護照號碼及英文姓名。

二、加強「掃黑工作執行小組」掃蕩不法幫派、人蛇集團犯罪組織,提升相關案件之偵查效能,依檢察機關執行掃黑工作作業要點之規定,請各地方檢察署會同各縣市警察局,清查轄區內不法幫派是否涉及誘騙國人出國之人口販運情事,如有具體事證,立即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報請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而各地檢署指派(主任)檢察官成立專案小組,這類海外人口販運案件集中由專責(主任)檢察官辦理,速查嚴辦此類海外人口販運案件,必要時依法聲請羈押,起訴時並具體求處從重量刑。

並由請警方與相關航空公司合作,調查旅行社相關資料,就可疑線索主動展開調查;各司法警察處理上開案件,管轄權如有爭議,請各地檢署協調並協助報請指揮之司法警察機關,儘速報請有管轄權之檢察機關辦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14 條規定「 如有急迫情形, 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

三、警政署就此類案件已有報案專線電話,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或民眾求救、檢舉報案。電話為:02-27652122~5。檢舉人並有檢舉獎金。

四、人口販運防制法所謂人口販運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最重可處15 年有期徒刑。同法第 37 條規定:「犯人口販運罪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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