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加價才交屋」? 內政部:片面違約最高可罰150萬

▲▼房市,房價,打房,炒房,買房,購屋,建案,新案,預售屋,。(圖/記者賴志昶攝)

▲預售屋。(資料照/記者賴志昶攝)

實習記者李密/台北報導

日前傳出有預售屋建商要求屋主加價才願意交屋,對此,內政部表示,建商不得因原物料上漲,要求提高價格才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若查證屬實,可依法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

內政部強調,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無權解約,且不能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

內政部表示,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都構成遲延給付的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給買方。

內政部提醒,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地方政府可依消保法第33、36、58條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

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指出,已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特別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以確保建商依約完工,讓買方順利交屋入住。

另外,建案如果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建商為違約之一方,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內政部呼籲業者自律,勿以身試法。

內政部補充,已通函各地方政府就轄內預售屋建案進行了解調查,民眾遇到類此遲延交屋爭議案件,也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處理。如遇有履約爭議,也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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