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押匯案遭冤枉30年終獲無罪確定 前襄理求償僅獲5萬

▲▼ 第一銀行。(圖/ETtoday資料照)

▲第一銀行多年前爆發押匯弊案,當時的襄理柯芳澤求償,最後僅獲賠5萬多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發生在43年前的第一銀行押匯案,當時擔任銀行襄理的柯芳澤,遭檢方認定具有疏失而提起公訴,失去銀行職位,案件纏訟30年後,柯芳澤終獲無罪確定。他提出多項訴訟,陸續獲償。不過他起訴要求5百餘萬元的年資結算金等,一審雖全數判准,但二審僅判准5萬9千餘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2日駁回上訴確定。

本案發生於1979年,檢方起訴指稱當時第一銀行中山北路分行的襄理柯芳澤、林泰治、副理張國隆等人,利用主管外匯業務的機會,批准了有問題的2百多筆押匯,導致政府損失880萬美元。案發後,一銀3名銀行主管遭貪污罪嫌提起公訴。

案件纏訟30年,歷經高等法院12次更審,直到2007年8月間最高法院終於判決3人無罪確定;而案發當時3名被告都是3、40歲的壯年,無罪確定時,3人都已經是6、70歲的老人。其中現年82歲的柯芳澤,則是提出包含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冤獄補償等多件訴訟,最後均獲得平反,順利從第一銀行退休,並領走薪資292萬元、冤獄補償金492萬元等。由於本案纏訟許久,也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大法官也陸續做出釋字670號、725號解釋,並促使《冤獄賠償法》修改為《刑事補償法》。

此外,柯芳澤根據臺灣省政府公營事業轉型為民營銀行時,於1998年訂頒「員工權益保障及權益補償金之結算估計與提撥」的補償金結算規定,以及《勞保條例》中規定,請求第一銀行給付年資結算權益補償金357萬4485元、公保投保年資損失補償金134萬3196元;並賠償未投保勞保老年給付損害12萬6000元,總計向第一銀行再求償504萬3681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全數判准。不過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卻出現大逆轉判決,高院根據先前柯芳澤提出的訴訟,認為本案中部分受到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第一銀行不須再賠償,最後僅認定第一銀行須賠償未投保勞保老年給付損害5萬4900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2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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