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台南殺警案】國民法官判死刑的機會

近日台南發生兩名警察遭外役監逃逸的受刑人殺害的駭人事件,關於死刑的問題,再度觸動全國人民的敏感神經。政治人物也紛紛表態,甚至有主張廢死,卻要此案判死的詭異言論出現。惟從近五年,僅有3件死刑確定,2021年更無任何一件死刑確定的數字來看,此案死刑確定的機率似乎也不會太高。而此種司法普遍不判死的趨勢,在2023年1月1日,國民法官實施後,是否會有所轉變呢?

在明年開始實施的《國民法官法》,是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且前三年審理的案件範圍,是以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這主要是故意殺人罪、故意酒駕致死、故意傷害致死等罪。而最重的故意殺人罪,因涉及死刑,就必成為國民法官審理的重中之重。

而在隨機抽選的候選國民法官,在進入選任程序時,因當事人雙方,各有4名無庸附理由的剔除權,對於死刑存廢有強烈贊成或反對者,是否可能因此被排除,就會對之後的判決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作用。

至於在大部分的殺人案審理,重點並非在有無殺人之事實,而是於行為時,到底是否處於無責任能力的狀態。這裡馬上會出現的問題,即是在被告並無精神疾病史,且在行兇之後,又能冷靜製造斷點以來躲避追捕的情況下,若仍主張無責任能力之抗辯,到底要否將之送精神鑑定?

由於現行《刑事訴訟法》,被告並無自行委請鑑定之權,故是否為精神鑑定,仍是由法官為決定。而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後,要否送鑑定,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9條第1項,即證據調查的必要性與否,仍是由3位法官來決定,6位國民法官僅有請求釋疑之權。這也代表,對於是否將被告送請精神鑑定,6位國民法官並無權置喙,亦因此會對是否判死產生影響。

更重要的關鍵,則是來自於評議階段。因如台南殺警案,對殺人事實並無太大爭議,但在其他案件的場合,卻可能出現死亡結果,到底是不確定故意,抑或是有認識過失之爭執(吳景欽/陳同佳在台殺人案若由國民法官審理),而因法律解釋,仍是專屬於3位法官,一旦被界定是故意傷害致死,在法定刑最高僅為無期徒刑下,就注定不可能判處死刑的結果。

若合議庭認定是故意殺人罪,就必須進一步為死刑與否的評議。而因量刑必須審酌的因素相當多,故3位法官有很大的可能,會將被告送請心理鑑定,以來為是否處死的重要參考依據。故此心理鑑定結果,自然會對處死與否,產生重大影響。

又依《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但書,要科處死刑,乃採三分之二的附條件決,即最少要有6票判死,且至少要有一位法官的意見在內。故6位國民法官即便全數認定為死刑,只要3位法官皆主張無期徒刑,就不可能有死刑的結果,而是以無期徒刑為終。

總之,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後,因審理案件皆屬重罪,尤其是殺人案件,其所承擔的壓力,可想而知。只是在國民法官於資訊、法律專業、法律解釋權、證據調查權、評議權等,皆與法官有相當大的落差,卻又要承擔如此重大的責任,甚至背負恐龍國民法官的罵名下,如此的義務課予是否有違比例性,就有受質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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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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