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李姓駕駛今年1月行駛於國道1號上時遭人盯上,25分鐘、44公里路程,遭人狂檢舉23張罰單。(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林冠吟/苗栗報導
李姓駕駛今年1月份時行駛於國道1號南向118公里苗栗路段時,疑因超車時引發其他駕駛不滿,遭到惡意跟車檢舉,短短25分鐘、44公里的路程,就遭人狂檢舉23張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共計6.9萬元的罰款,讓駕駛怒提行政訴訟。苗栗地院審理後,雖認定駕駛確實有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的行為,但其遭檢舉事項不符比例原則,撤銷其中18張罰單,讓駕駛現少罰5.4萬。
李姓駕駛今年1月駕車行駛在國道1號南下路段時,卻疑似在超車時引來其他用路人不滿,因而遭人惡意跟車檢舉,對他狂檢舉23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單,共計6.9萬元罰鍰,讓駕駛氣得跳腳,向監理站申訴未果後,怒提行政訴訟。他主張檢舉罰單不服比例原則,違規地點應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或是行經1個路口以上者才得以連續處罰。
不過新竹監理所則主張,變換車道應先打方向燈,且在開始變換前至變換完成的過程中,均應全程顯示方向燈,認為駕駛人有遵守之義務,其23次違規已嚴重危害自己和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再次主張駕駛違規事證明確,有處罰之必要。
苗栗地院審理後指出,當事駕駛在同日內不足1分鐘之內,因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其雖然有打方向燈,但方向燈並未全程打完,而遭人連續處罰,不過由於違規地點不足6公里,顯然有違比例原則,審酌相關事證後,撤銷駕駛18張罰單,僅認定5張罰單,讓駕駛當場少罰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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