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臉書上高調曬與人夫的恩愛照片慘了。(圖/Pakutaso)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余姓人夫去年初認識楊姓女子後,兩人愈走愈近,甚至一起出遊,楊女還將兩人牽手、擁抱、手合比愛心、余男裸上身接吻的照片都PO到臉書上曬恩愛,余妻發現後氣炸,提告求償100萬元,但楊女堅稱沒有姦情,法官認為兩人已超逾一般社交行為,屬婚姻關係外之不正常交往情誼,判楊女應賠償15萬元。
余妻提告指出,她和丈夫結婚超過20年,但從去年初丈夫認識楊女後,楊女明知丈夫已有家室,不但大喇喇的和丈夫出遊,還把兩人親密依偎、牽手、擁抱、頭部緊靠、手合比愛心、2人交疊手上配戴相同款式戒指、丈夫赤裸上半身與楊女接吻的相片,每張照片拍照地點、場合都不相同,宛如熱戀中的愛侶,可見兩人已超乎一般朋友舉止界線的曖昧及親密行為,因此認為配偶權遭到侵害,提告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時,楊女雖然沒有出庭,但仍具狀辯稱,我國配偶關係的維護,並不表示夫妻一方不得享有各自獨立的社交自由,且現今人際互動頻繁的社會以及通訊的便利,異性之間不論是基於公事或為朋友之友誼,均有可能有所往來及接觸,她和余男只是共同出遊合拍照片,很難據此認定她侵害到余妻的配偶權。
法官審理後認為,楊女和余男已超逾一般社交行為而屬婚姻關係外之不正常交往情誼,情節重大,認為楊女已侵害到余妻的配偶權,審酌雙方的學歷、收入後,判楊女應賠償余妻15萬元,全案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