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房思琪案遭批用司法封嘴 法制局長:不移送檢調才是包庇!

▲資優班導師是狼!國二女遭性侵,「台中房思琪」忍25年怒提申訴。(圖/記者游瓊華攝、人本提供)

▲台中市爆發某國中校長25年前性侵女學生案。(資料照/記者游瓊華攝)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爆發某國中校長25年前性侵女學生案,市府教育局進行性平調查中,同時也告發函送台中地檢署偵辦,但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有特定人士及團體將市府此舉,認為是故意用司法封被害人的嘴,甚至讓被害人不願站出來,李強調,「不移送檢調才是包庇、畫地自限的作法!」

民進黨議員針對此案,近來連日抨擊市府教育局作法消極,拿不出具體防治辦法。台中市教育局說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已於8月26日主動向地檢署告發偵辦。

李善植28日於臉書發文表示,據媒體報導,此舉卻被特定人士及團體扭曲,認為移交檢調,是故意用司法封被害人的嘴,甚至讓被害人不願意站出來。此等似是而非的觀念,會造成民眾或未來處理類似案件行政單位的誤解。

曾任法官、檢察官的李善植提出5點說明:

一、 教育局依法本應移送檢調:刑事訴訟法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教育局在進行性平調查的同時,向地檢告發,擴大調查範圍,是符合法令及程序的。

二、 不移送檢調才是包庇、畫地自限的作法:在犯罪時間及事實不明確的情況下,若貿然以單一被害人陳述時間已逾追訴權時效,畫地自限的不移送檢調,才是縱虎歸山。長時間發生的性侵案件,可能部分罹於時效,部分可能還在追訴期內,在檢察官偵查釐清前,自不能由行政機關恣意判斷已罹於追訴權時效而選擇不告發。更何況,類似案件的被害人可能不只一人,交由司法機關偵查後,才能有效的發現被告的其他不法犯行。

三、 個別被害人縱因事發多年後表示不願意追究,但未予舉發的結果,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因此逍遙法外,甚至繼續對於新進學生下手。因此,教育局一方面持續進行性平調查,另一方面由檢察官進行犯罪調查,雙管齊下,才能達到勿枉勿縱!

四、 人本教育基金會於今年7月27日針對台南一位退休教師任職期間對14名學生猥褻及性騷擾事件呼籲:受害者應站出來,才能將不肖狼師繩之以法。而所謂繩之以法,前提就是移送法辦!單純的性平調查或教師解聘無法達到繩之以法的效果。

五、至於(外界有團體)指責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後,可能造成被害人曝光風險增高,進而影響其他受害人跳出來指證及發聲意願等說詞,更不精確。以個人從事司法工作的經驗,進行刑事訴追及刑罰制裁是還給被害人公道及實現正義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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