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員警愛慕賣場女員工,竟跟蹤對方1年,事後遭記申誡,並於2020年9月調任至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警備隊。(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戴若涵/綜合報導
花蓮一名張姓員警因為愛慕賣場女員工,竟多次跟蹤對方,甚至還躲在樹後面偷看,屢勸不聽,時間長達一年,令女員工不由自主地頭皮發麻,最後只好向警政署陳情。分局記張員申誡一次,但張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出爐!
女員工2020年4月底向警政署陳情,表示遭花蓮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張姓員警長期跟蹤、騷擾,張員常常在她的住家、工作賣場徘徊,還會有跟車的舉動,經多次勸告仍不聽,並在接到分局電話訪談時稱,「我走到哪裡張員跟到哪裡」,每次約1、2小時,甚至還有長達5、6小時的時間過,令她感到相當不舒服。
女員工回憶,有次從朋友住處要回家時,上車前驚見張員竟躲在樹後面,讓她大受驚嚇,此外,張員還會騷擾她身邊的男性友人,有次見到她的男姓友人,還直接上前詢問,「你是她男朋友嗎?」事後張員於2020年9月調任至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警備隊。
分局認為,張員違反品操紀律、言行失檢,影響警譽但情節輕微,決定記他一次申誡懲處。但張員不服,認為警察人員服務守則是規範警察酗酒、酒駕或參與賭博等活動,另外,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則是規範警察和已婚人士交往,但他只是對未婚的女員工有好感,不符合規定要件,請求撤銷申誡。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勘驗各項事證,包括錄影光碟、照片、訪談紀錄等,認為張員從2019年就徘徊在女員工身邊,時間長達一年,還有跟蹤、跟車這些行為,足以侵擾對方的身體、行動、私領域,舉止損及警察人員及機關形象,被記申誡一次並無違誤,判張員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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