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二審 改判撤職並停用一年

▲▼法官法修法暨檢察獨立學術座談會,石木欽。(圖/記者季相儒攝)

▲石木欽懲戒案二審宣判。(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涉及不當飲宴,遭監察院提出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一審認為他違規買賣股票,判罰款判決罰款月俸1年,約354萬餘元。案經上訴,懲戒法院二審於2日宣判,改判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本案因司法院調查後,認為石木欽於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6年20日之期間(分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涉嫌與富商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於相關案件繫屬中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石木欽火速請辭,但仍遭司法院移送監察院議處,監察院提出彈劾後,將本案送回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而全案經過職務法庭調查後,認為石木欽在2008年間,由他的妻子透過兒子名義購買佳和集團旗下聯亞光電未上市股票100張,一直到2015、2016年間陸續賣出。期間剛好遇到翁茂鍾因涉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這違反了《法官倫理規範》《法官社交理財處理事項》相關規定,情節重大,予以懲戒。最後合議庭對石木欽買賣股票的違失行為,處以法定最重的罰款處分,罰款月俸1年,約罰款354萬餘元。

不過懲戒法院一審也查出,石木欽從1997年起有6次與翁茂鍾飲宴並談及相關案件、2次進高等法院談相關案件,1999年間買賣佳和公司股票,2003年到2007年買賣怡安公司股票獲利行為,這幾項行為都因為超過10年追懲時效,故不予議處。

一審宣判後,石木欽認為判的太重,監察院認為判得太輕,雙方均上訴第二審。而二審開庭時,雙方攻防重點均在於10年懲戒時效的問題,石木欽律師團強調懲戒審理的事實均已罹於時效,不應懲戒;另外監察院則認為,本案嚴重侵害人民對司法的公信力,建請加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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