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蔡怡萍/台中報導
賴姓女子懷疑林姓老公在外偷吃,找了徵信社業者跟監,果真發現林男開車載著陳姓小三,停在國道下方涵洞「車震」,通知賴女當場抓姦,小三自知理虧、當天就簽下協議書願賠80萬元,賴女與老公離婚後再告前夫求償100萬。法官審理後認為,小三與前夫是損害共同行為人,具有連帶賠償責任,既然小三已賠80萬且交付完畢,因此賴女不得再對前夫要求賠償,判她敗訴。
賴女指稱,她與林姓老公結婚近10年、育有2子,後來察覺老公出現異狀,她懷疑老公在外搞鬼,雇用了徵信社調查,果然發現老公在2020年3月間,載著陳姓小三到溫泉旅館、汽車旅館停留3小時,接著4月間又開車出遊,並將車停在國道3號下涵洞,直接在車上運動起來,徵信社立即通知賴女,當場逮到衣衫不整的2人,小三眼看躲不了,也同意簽下協議書,承認與林男發生性行為,並賠償80萬。
同年7月賴女與老公離婚,她隨後對前夫提告求償100萬,前夫則供稱,他與陳女只是同事,因興趣相同而會一起去買用品,在涵洞下那天只有在車上聊天,卻遭前妻跟徵信社人員敲破車窗、強開車門,威脅他脫掉衣物強拍裸照,因為警方剛好趕到而暴力未果,他也表示陳女在警詢時之所以會說跟他是男女朋友,有接吻擁抱等行為,也是遭前妻與徵信社恐嚇威脅後,受到驚嚇才亂說,與事實不符。
但法官檢視賴女提供照片,2人在車內是全裸狀態,徵信社人員也指證有看到2人正在「連結」,暴力強拍裸照等才是胡說,且2人在警詢時都坦言交往已3年、發生多次性關係,小三早知道林男是已婚狀態,當初何必講述對自己不利的說法,在法庭上才又全盤改口,顯見是臨訟卸責之詞,不予採信。
台中地院審後,認為林男與小三共同侵害元配配偶權,造成離婚收場、對前妻造成精神上痛苦,依照其從事工廠作業員、需扶養老小等情節,以80萬元賠償為適當;但由於林男與小三為侵害配偶權共同行為人,依民法規定所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小三先前已賠完80萬元,元配所受損害已全數獲得填補,再向林男請求賠償不適當,因此駁回賴女之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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