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桶打翻爆殺機!12刀捅死情敵「臟器外露」 兇嫌遭羈押禁見

▲台南市警三分局偵破越南移工命案,阮、倪等2名犯嫌,被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警三分局偵破越南移工命案,阮、黎倪等2名犯嫌,被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禁通信。(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安南區安中路四段爆發前任殺新歡的外籍移工命案,潘姓男子身中12刀,其中一刀深及臟器外露慘死,台南市警三分局緝獲涉案兇嫌阮、黎等二嫌,全案依殺人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複訊後,檢察官以2嫌涉嫌重大,有串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法院於5日凌晨裁定羈押禁見禁通信。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就涉嫌殺害安南區潘姓外籍移工之阮姓、黎姓犯嫌聲請羈押案,阮姓及黎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應收押禁見。法官認為兩位被告均否認犯行,惟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業經證人等證述明確,且有案發地點照片等跡證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持行動電話扣案可佐。

阮姓被告偵查中曾稱有持鐵棍與團姓犯嫌前往死者住處,又所供與共犯黎姓被告及目擊證人證述內容迥異,亦與現場跡證不符,可見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另黎姓被告於警詢供承團姓犯嫌有提過曾因感情問題與死者吵過架,又於偵查供承有騎車搭載團姓犯嫌及阮姓被告前往潘文勝住處,且於團姓犯嫌上車時即知道其帶有長約60公分刀械及鐵棍等語,竟仍騎車搭載持有刀棍之團姓犯嫌及阮姓被告前往死者住處,且在死者住處樓下等候,待團姓犯嫌及阮姓被告揮砍攻擊死者後,立即再搭載其2人離開現場,足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

▲台南市警三分局偵破越南移工命案,阮、倪等2名犯嫌,被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被告2人所犯上開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2人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且刻意更換作案車輛,又以雨衣遮蔽車牌,案發後立即搭乘機車逃離現場。又被告二人係外籍人士,與境外有一定聯繫因素,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且被告二人否認或僅坦承部分犯行,所述避重就輕,本案仍有團姓共犯尚未釐清案情,且事後刪除手機內資料,並與共犯約定不能據實陳述,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具羈押之原因。

另被告2人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2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許嘉龍指出,涉嫌殺害潘姓越南移工案件,涉案犯嫌黎姓及阮姓2名移工,經檢察官複訊後認為所犯係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另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事實,2人均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

台南市警三分局指出,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四段於3日凌晨1時許,發生一起逃逸外籍移工被殺害,死者身中12刀,員警獲報到場,並通知消防救護車到場發現死者已無生命跡象。明顯死亡而未送醫,兇嫌犯案後隨即逃離現場。

警方漏夜追緝,並報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警方查出被殺害30多歲潘姓逃逸外籍移工,本身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遭台中地檢署通緝中。案發後第一時間,三分局由歐祖明分局長成立專案小組,召開專案會議,擴大調閱相關跡證分析查訪,釐清案情後,已迅速循線查獲阮姓及倪姓2名越南籍犯嫌到案,並查扣涉案機車1輛,全案偵訊後依殺人罪嫌解送台南地檢署偵辦,並建請檢察官聲押,檢方複訊後於4日晚上8時許諭知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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