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因在高速公路無照超速駕駛,導致車禍害死2人,事後雖和被家屬調解賠了10萬元,但陳男聽到不能緩刑後,卻表示不賠了。(圖/記者唐詠絮翻攝,下同)
記者郭玗潔/彰化報導
彰化23歲的陳姓男子沒有駕照,還向朋友借車上高速公路,他以時速180公里在國道一號狂飆時,因要閃躲前車切換車道,失控撞上左側車道一輛小客貨車,造成小客貨車失控在路面翻滾2、3圈後翻覆於路肩,車內的5人2死3傷。此案經上訴到二審,法官審酌陳男犯後雖和被害家屬調解,但只付了10萬元,發現不能緩刑就表示不賠償了,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致於死罪,處2年10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向友人借車,於去年2月7日22時許無照開上高速公路,以高達時速180公里的速度,沿國道一路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超速行駛,行經195.5公里處時,陳男看到右前方車輛打方向燈想往左變換車道,卻仍不減速,導致當前車往左移時,陳男因車距不足,措手不及而緊急向左、右來回偏移,隨即失控撞擊行駛於他左側的小客貨車。
小客貨車遭撞後失控打轉,在路面翻滾2至3圈後,往右跨越3個車道翻覆於路肩,當時車上有駕駛與4名乘客,其中王姓駕駛和郭姓後座乘客都被甩出車外,郭男當場因頭顱破裂等傷勢休克死亡,王男緊急送醫後,同日23時許也不治身亡,其他3名乘客受傷送醫後無生命危險。
陳男肇事後,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前來處理。此案根據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判斷陳男當時行駛車速約180公里,在車禍發生前有明顯超速行駛的事實,且不顧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有明顯過失,另小客貨車王姓駕駛則無過失。
一審法官認為,陳男因過失駕駛行為,造成小客貨車王姓駕駛和郭姓乘客的死亡,被害人家屬因此遭受無可挽回的喪親之痛,審酌陳男國中肄業,在工地從事粗工,依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處2年6月徒刑。
檢方再上訴,被害家屬認為陳男自始至終只對借車給他的朋友負責,對死者家屬不聞不問,請法院從重量刑。二審法官認為,陳男犯後雖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答應分期付給郭姓家屬180萬元、王姓家屬300萬元,但在給付王家10萬元後,得知無法緩刑,竟然就表示不再付賠償金,犯後態度不佳,改處2年10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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