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男童頭卡公園搖椅重傷 爸媽照顧不周也有責...僅獲國賠19萬

▲▼ 小孩,孩童,兒童,小朋友,光腳。(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 高雄一名6歲男童玩搖椅不慎,導致頭部嚴重外傷,父母心疼向國家求償322萬。(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翁子皓/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6歲男童2019年年初到公園玩,不料在遊玩搖椅時,不慎滑倒而遭夾搖椅底部,導致嚴重頭部外傷,之後更出現創傷後症候群,男童父母心疼不捨,於是向林園區公所求償322萬。高雄地院近日判決結果出爐,法官認為公所確有疏失應該賠償,但男童爸媽放任小孩自己去公園,也要負擔七成責任,因此判處判區公所只要國賠19萬。

判決書指出,高雄一名6歲男童2019年1月19日下午5時跟著表哥、表姊前往高雄林園區綠色風華公園玩,乘坐圓形搖椅時,不小心滑倒而被夾入搖椅底部,當場痛得號啕大哭,因此驚動周遭的大人,趕忙將男孩救出。

男童經送醫急救後,被醫院判定頭部有嚴重外傷、右側眼眶額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眼窩變形、腹部碾壓性鈍傷與延遲性肝臟衰竭等眾多傷勢,甚至還罹患創傷後症候群,在加護病房住了快一個月,才轉往普通病房,直到同年2月23日才出院返家休養,並於3月5日始回學校上課。

男童的父母認為公園搖椅沒有做好防護措施,也沒在設施旁邊放置警告標誌、標語,因而導致自己的孩子受傷,於是要求國家賠償322萬餘元。

林園區公所則表示,搖椅的設置目的是提供民眾休憩用,並非兒童遊戲設備,因此不適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此外搖椅僅可透過身體輕微前後搖晃來擺動,並非鞦韆那種透過劇烈高度擺盪獲得刺激感的裝置,而男童不當使用搖椅擺盪,導致無法及時停下,且沒有注意路況奔跑跌倒,才會被夾傷,因此區公所並無過失。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搖椅雖不是兒童遊戲設施,但區公所也沒有禁止2到12歲兒童使用,在管理上確實有疏失,因此須負擔男童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撫慰金共76萬,不過男童的父母放任小孩自己去公園,也未盡到保護的義務,同樣要對孩子受傷負7成責任,因此判決林園區公所須賠償19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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