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店家對於內用的消費者會設下一些限制,若多喝幾碗湯或飲料恐違反契約,甚至有竊盜罪的可能。(圖/視覺中國)
小陳在逛夜市時,偶然在一家小吃攤坐下來消費,看到店家寫著「內用濃湯一人限裝一碗」等文字,不以為意的他一連喝了三碗,結帳後又順手把桌上的免洗筷拿走了幾雙,以備日後不時之需。不巧小陳的行為都被店家小明看在眼裡,小明氣噗噗的想要跟小陳理論,雙方因此爭執不休。
有些店家對於內用的消費者會設下一些限制,目的就在於控制成本,而在一些彩妝店裡則會看到商家提供部分保養品供試用,這些看似再平常不過的情形,在法律上其實都有不同的意義。
以內用的限制為例,其實就是店家(出賣人)與消費者(買受人)間對於買賣契約內容的約定,意即店家以提供特定數量及內容的飲食服務作為他買賣契約的標的。通常而言,消費者在點餐時就已經明瞭這樣的契約內容,其後的點餐行為可以當作是消費者以行動表示其默視同意的意思,因此消費者如果在這樣的約定下,多喝了幾碗湯或多裝了幾杯茶,都可能被當作是契約的違反,甚至會有《刑法》竊盜罪的問題。
若消費者是點完餐後才看到店家的相關規定,此時固然消費者並未就「一人內用可以喝幾碗湯」這一點跟店家有所約定,但正因為並未約定,消費者應可知悉多喝幾碗湯的行為並不會被店家所接受,此時消費者如多喝了幾碗湯或多裝了幾杯茶,也可能會有竊盜罪的問題。
如果店家沒有特別註明可以喝幾碗湯或者喝幾杯茶時,這裡就回歸一般社會大眾的習慣,也就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原則上都涵蓋在消費者與店家間的買賣契約範圍內。換句話說,超過一般人所認知的合理範圍時,也會有上述的竊盜問題。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餐廳消費用餐時,原則上,店家會提供與用餐人數差不多的筷子供人使用,這時店家提供這些筷子的行為可認解釋成「附條件的贈與」;也就是說,店家在消費者用餐或訂購餐點時,附帶地贈與消費者一定數量的餐具供消費者使用,在這種情形時,店家是以消費者在店內用餐或訂購餐點為前提條件而同意贈與筷子等餐具給消費者。也就是說,店家對於無意消費者並沒有提供餐具的想法,同樣的,在店家的想法裡,即使是單一消費者前來消費,也不會想要或同意提供超過合理數量的餐具給消費者,所以如果消費者取走了超過一般人所能接受的數量的餐具、保養品試用包等等贈品,都可能會衍生出後續竊盜的相關問題。
或許有些人在逛街購物時經過一些有擺放贈品的商店或用餐時看到店家將免洗餐具擺在店內特定地點,切莫貪小便宜覺得這些東西都是免費而不經同意地取走,畢竟,社會在走,常識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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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敏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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