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獲糾紛他幫朋友出頭!霰彈槍轟肚奪命 二審撤銷無期改判18年

▲男子謝啟文被控持霰彈槍射殺張姓男子,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18年,本案可上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男子謝啟文被控持霰彈槍射殺張姓男子,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18年,本案可上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楊姓男子和張男有漁獲糾紛,楊由男子謝啟文陪陪同往台南市七股區,與張姓男子談判,謝啟文持土製鋼管霰彈槍,槍擊張男致其身受重傷送醫不治,一審被依殺人罪、槍砲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台南高分院15日上午宣判,改判謝啟文18年,褫奪公權8年,本案可上訴。

一審判決書指出,謝啓文(25歲)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終身。

▲男子謝啟文被控持霰彈槍射殺張姓男子,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18年,本案可上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謝啓文於103、104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自友人處取得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經拆解之非制式手槍1支、具殺傷力之鋼管槍2支、槍枝組成零件金屬彈匣1個、已貫通之金屬槍管1支,及具殺傷力之子彈、霰彈各1顆後而持有之。

2021年9月29日晚上11時許,謝啓文應友人楊男(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邀約一同開車前往台南市七股區台17線西側支道與市道173線道路交會口旁,與被害人張男談判,張男到場後即持電擊棒追打楊男。

▲男子謝啟文被控持霰彈槍射殺張姓男子,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18年,本案可上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楊男向謝啓文求援,謝啓文前已知張男尋釁楊男而心生不滿,見狀即持藏放在車內之鋼管槍(槍膛內有散彈1發)朝向張男,張男上前奪槍的過程中,謝啓文將霰彈槍擊發,擊中張男右上腹,造成右側血胸、肝、橫膈膜出血等傷害。張男因右上腹接近性散彈槍傷合併骨折、內臟撕裂傷及大出血,導致低容積性休克,形成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

▲男子謝啟文被控持霰彈槍射殺張姓男子,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18年,本案可上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法官審理時,謝啟文坦承非法持有槍彈及持鋼管槍朝被害人射擊,但否認有殺人犯行,法官認為謝啟文具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甚明,故認殺人事證明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18年,褫奪公權8年,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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