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圖/新華社)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全文,由2015年的19條試行辦法修正為18條,對於「不適宜擔任現職」者,主要從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繼續任職。此外,《規定》第五條還明確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十五種情形。
《北京晚報》報導,《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據了解,中共中央政治局在7年前(2015年6月26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試行)》。當時的會議提到,此舉是「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舉措」,對「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而這份近3000字的文件聯繫著官員們頂上的「烏紗帽」,被視為是中共十八大以來,關於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文件。
經過7年,這份《規定》經政治局常委修訂後發布。修訂文件中提到,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同時,在大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同樣得參照規定執行。
至於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況,由10種增加為15種。包括,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貫徹執行中央部署能力者;對共產黨領導之理想信念動搖、態度曖昧者;擔當能力不夠強、重要關頭臨陣退縮者;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者;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破壞地方政治生態者;組織觀念淡薄者;事業心責任感不強者;領導能力不足、重要工作進度落後者;違規決策造成資源浪費、破壞生態者;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者;品行不端、行為失範者;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經商,按規定需調整者;年度考核不稱職者;健康因素1年以上無法履行工作者及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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