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1日時表示,針對北市立聯合醫院辦理108-109年中藥品採購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及履約管控作業未臻良善,提案糾正。監察委員賴振昌、王麗珍、林國明指出,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20條至第22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惟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而以10萬元以下之採購,分批辦理採購,則屬錯誤之採購行為。
然而,北市聯醫於108-109年間頻以小額採購名義逕洽特定廠商採購中藥品,未適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採購藥品,且部分品項採購數量超過小額採購上限10萬元用量,未注意藥品契約金額已用罄,仍持續進貨,肇致後續發生無法核銷貨款之情事,並以緊急採購方式處理,實有未當。
監委另表示,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監委指出,但北市聯醫辦理案號10807緊急採購,並非因藥品有緊急採購之需求,且採購品項甚至包含萬靈膏加減味(貼布)等中藥調養藥品,而係因小額採購爆量,廠商所送發票無法核銷,為核付貨款,遂以緊急採購方式處理,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又廠商開立之發票金額與決標單價不一致,核銷時由總務室核銷承辦人手動將契約單價改為發票上之金額,處理過程便宜行事,均核有違失。
除此之外,監委發現北市聯醫因可歸責製藥公司之事由於109年3月1日與該公司終止契約,並洽其他廠商接續履約,衍生替代中藥品價差賠償問題,惟兩造契約終止後,北市聯醫未依契約約定扣留原廠商貨款,且遲至110年9月始循法律程序就機關所受損害進行求償,追討作業延宕,未能確保機關權益。
監委表示,又該院辦理小額採購過程之相關簽文未妥適保存,未指派適當人員主驗及辦理驗收時未製作紀錄,未待採購單核准即先行洽藥商供貨,以及藥品請購及採購管理等兩系統未予整合,無法於藥品累計請購數量將達契約上限金額前適時預警,相關單位均未能就缺失事項交互查核或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作業已然失靈。至於北市衛生局未落實督導北市聯醫辦理中藥品採購作業職責,監督機制徒具形式,亦應檢討改進。
對此,台北市聯合醫院回應,本院已由流程、制度、內控、系統預警機制等各方面深切檢討改善外,並就當時相關人員責任檢討懲處,期持續精進對市民醫療服務,並提升採購標準作業流程等相關規範的遵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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