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安部前副部長孫力軍遭判死刑,緩刑兩年後轉無期徒刑。(圖/翻攝央視,下同)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今(23)日對公安部前副部長孫力軍受賄、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支一案作出公開判決。孫力軍遭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及假釋。
長春中院對孫力軍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人民幣(約440萬元新台幣);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孫力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孫力軍在2001年至2020年4月間,利用擔任上海市衛生局外事處副處長,上海市外事辦綜合業務處處長,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國內安保局局長及公安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
非法所得共計折合人民幣6.46億餘元(約28.42億元新台幣)。2018年上半年,孫力軍應他人請託,指使有關人員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等方式,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幫助他人避免損失1.45億餘元人民幣(約6.38億元新台幣)。孫力軍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2支。
長春中院認為,孫力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干預醫藥、金融等民生領域正常經濟活動,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鑒於孫力軍到案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能夠認罪悔罪,且積極配合追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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