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蕭姓男子今年1月間因案在桃園地檢署出庭,通過X光檢測時被發現攜帶手指虎等管制刀械,當場被法警查扣送辦。(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蕭姓男子今年1月間因案在桃園地檢署出庭,通過大門X光機檢測時當場被查出有金屬反應,法警檢查時赫然發現蕭男攜帶管制刀械手指虎,除當場查扣外並通報警方處理,檢方偵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蕭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4歲的蕭姓男子曾有多項前科,2018年4月才服刑期滿出獄,今年1月17日下午2時許因案出庭前往桃園地檢署,通過一樓X光檢測儀時,當場被法警發現有金屬反應,檢查後發現蕭男攜帶管制刀械手指虎1個,法警當場查後並通報桃園警分局到場處理,檢方調查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桃園市蕭姓男子今年1月間因案在桃園地檢署出庭,通過X光檢測時被發現攜帶手指虎等管制刀械。(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查出蕭男在警詢與偵查中坦承犯行不諱,並有桃園警分局埔子派出所查扣筆錄暨扣押物品,手指虎係刀械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認為,蕭男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2款之在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蕭男未經許可持有手指虎等犯行,法官審酌,蕭男未經許可持有列管手指虎,對社會治安具有潛在之危險性,審結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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