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蕭姓男子駕車行經屏東縣車城鄉濱海景觀道路,與人發生擦撞,他按喇叭、閃雙黃燈超車、驟停等方式迫使對方停車未果,被檢舉危險駕車行為,挨罰1萬8千元,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蕭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為,發生擦撞只要報警處理即可解決,無須以追車、煞停等方式攔停對方,駁回該訴訟。
蕭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於5日早上11時24分許,行經車城鄉濱海景觀公路段,因有「於道路上蛇行、驟停之危險方式駕車違規情事被檢舉,警方觀看行車紀錄器屬實,依法開單告發,要罰1萬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他不服,提供行車紀錄器做證提出行訴訟,指當時是檢舉人因超他的車發生輕微擦撞,他才打雙黃燈跟他按喇叭示意發生事故,提醒他,反而檢舉人誤以為挑釁他,故意將車輛往左邊甩一下,企圖讓他因閃避他車輛而撞上對向機車,他為閃避檢舉人車輛導致車上飲料翻倒,車子才晃來晃去。
法官詢問他為為何未報案,他表示,是因離開事故地點,且報案還會吃上一張事後報案的紅單,由於他下車查看車輪,車後面輕微凹痕有點掉漆,想說沒什麼關係才沒有報案等語。
法官表示,蕭男確實有駕駛車輛追逐檢舉人車輛,並有駕車逼近檢舉人車輛,煞停令檢舉人停車,跨越雙黃實線追至檢舉人車前,並違規闖紅燈迴轉追逐檢舉人等,均酌為明確。縱蕭稱兩方最初有擦撞,因對方未停止才追車所言為真,大可以報警處理,且提出行車紀錄器與警方,由警方依循畫面內之車牌找到對方即可,並無須以追車、煞停等方式攔停對方,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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