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將於九月底舉辦兩場電信合併案的聽證會,會中對於因合併案而帶來的電信頻譜超標議題,引發各界的關注。(圖/記者邱倢芯攝)
●葉志良/元智大學資傳系助理教授
通傳會(NCC)即將於九月底舉辦兩場電信合併案的聽證會,會中除關注於《電信管理法》第26條第6項主管機關在准駁合併案時,應審酌包括資源分配、產業發展、用戶權益、市場競爭以及國家安全等五大因素之外,特別是對於因合併案而帶來的電信頻譜超標議題,三大電信業者在近日對此議題都分別表達了各自的立場。由於事涉無線頻譜資源分配與消費者權益的維護,引發各界的關注。
1GHz兵家必爭之地 已規劃拍賣但未售出之頻段不納入總頻寬計算範圍
自2013年4G第一波釋照時,NCC即針對電信事業在1GHz以下的總頻寬設置了頻譜上限1/3的規定(單一業者至多50MHz),特別在低頻段再次強調於轉軌適用電信管理法後仍持續採取相同管制。1GHz以下低頻段由於具有穿透性及繞射能力優勢,可讓行動通訊服務加大其廣度與深度,且因其物理特性相較於其他頻段,基地台建設數量上可減少一半以上,在5G開台後基地台建設覓點不易且成本支出日益增高的情況下,1GHz以下頻段雖數量稀少,但向來是兵家必爭之地。
倘若二項合併案(台灣大併台星、遠傳併亞太)獲得通過,將使得市場上業者家數一夕之間從5家變成3家,此時三家所持有/使用頻寬在1/3上限檢驗上,除台灣大於合併後在1GHz已超過10MHz,中華以及遠傳在3GHz以下與6GHz以下的持有頻寬,由於涉及對於釋出總頻寬(分母)的解釋,也都可能超過1/3上限。
▲在低頻1GHz以下,台灣大併台星後頻寬將超過上限,多出10MHz部分將如何處理,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圖/記者湯興漢攝)
關於釋出總頻寬的計算,按《無線電頻譜使用管理規則》第12條對於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以及1/3上限的規定,前者指「經核准頻率改配、公開招標、拍賣、承用他電信事業頻率及頻率共用等方式取得之合計頻寬」是單一業者計算其頻寬擁有數量的依據,而後者1/3上限指「不得逾……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因此在低頻1GHz以下,台灣大併台星後頻寬將超過上限,多出10MHz部分按規定繳回,抑或由NCC作其他適切的處理或裁示,已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而在3GHz以下與6GHz以下的釋出總頻寬的解釋,按法規範目的係為「避免過度集中在特定業者而造成限制競爭不利益」來看,應該專指「已核配供使用之頻寬」,換言之,原先規劃拍賣但未售出的頻段(例如1800MHz的C7頻段),似不宜納入總頻寬的計算範圍內;至於若因TDD與FDD上下行頻譜之間為避免干擾所需的護衛頻帶(guard band),因屬實際使用頻率狀況,應可納入「實際可使用頻寬」以及「釋出總頻寬」計算。不過,先前中華與亞太之間於2100MHz頻段共用10MHz以提供WCDMA短期漫遊服務部分,是否應納入實際可使用頻寬?此一問題或將隨著未來因遠傳併亞太而終止與中華合作,似可不納入「共頻計算」。
檢視合併案所涉業者所持頻寬限制 是否影響其他市場是重點考量因素
▲此次合併案審理所須考慮的,並非只有同業之間市場競爭的問題,更應考量其他相關市場的影響,以及對於消費者權益是否因該合併案而遭受侵害等點線面問題。(圖/記者湯興漢攝)
誠然,在合併案審理上NCC必須根據遊戲規則逐一檢視合併案所涉業者對於頻寬持有是否逾越限制,然遊戲規則中也提供NCC針對「實際可使用頻寬」可以有不同的考量,包括頻率使用效率、業者之間營業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作為排除1/3上限的正當理由,尤其在頻率使用效率方面,NCC必須從業者所持有頻率效期當中,詳細驗證其頻率用途及其效用,也須關注業者相關建設義務是否確實履行、業者在持有頻譜與基地台建設成本上的差異是否會造成市場上之不公平競爭、超標頻譜若繳回對既有消費者權益的影響,以及低頻超標與其他頻段超標所採取附負擔與條件等,綜合考量合併之後對於整體社會福利的提升程度。
行動通信業者透過有限頻率資源利用的最大化,提供創意者無限的發展可能,同時也提供消費者各種便利的服務,但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許多線上平台多有提供語音或影音的通訊服務,已對傳統電信業者的營收造成嚴重衝擊。此次合併案審理所須考慮的,並非只有同業之間市場競爭的問題,更應考量其他相關市場(例如影音服務)的影響,以及對於消費者權益是否因該合併案而遭受侵害等點線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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