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左起立委李貴敏、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前行政院長陳沖、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臺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簡稱TDR)近年來在台灣金融市場越發興旺,也衍生不少法律問題。因此「中華人權協會」與「台灣法曹協會」聯合主辦「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學術研討會,會中學者多建議政府對此類問題應採「民刑分治」、「罪疑惟輕」等原則,以刺激蓬勃經濟發展。
根據維基百科網路資料顯示,臺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TDR),又稱「第二上市」,指該企業已經在國外上市,另外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以存託憑證掛牌,進行募資。此存託憑證持有者和該公司普通股的投資者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政府在2008年6月鬆綁台灣存託憑證(TDR)政策,陸續開放香港證交所、韓國交易所上市公司來台發行。到2019年,累計來台籌資TDR的企業,把從台灣集資的資金滙回母國至少將近600億。
由於TDR陸續衍生許多爭議,在法院判決中也出現很多不同見解,最高法院有認為TDR為外國有價證券,也有認為TDR為我國有價證券,另外也有見解認為TDR雖屬我國有價證券,但是依「外國募發準則」所「核定」。由於見解不同,適用《證券交易法》的法條不同、法律效果不同、罰則不同、罪刑不同,造成許多實務問題。
有鑑於此,「中華人權協會」與「台灣法曹協會」26日聯合主辦「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學術研討會,邀請前行政院長陳冲,以及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我國著名憲法學者李念祖等人,共同討論相關法律問題。另外具律師背景的財金立委李貴敏,也應邀出席。
其中李念祖舉出我國法律認定「有價證券」的定義與憲法人權保障觀點,以及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互相結合,認為對此類案件有必要放寬認定。另外陳冲也認為,對TDR此類案件應從根本著手,改變立法,並將模糊認定的行政機關函釋一一盤點,最後民刑分治、罪疑惟輕,才能有效解決TDR衍生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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