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女編導上PTT發文「爆掛」指控翁男性侵他人,反被告上法院,不僅要賠償10萬,還犯誹謗罪處拘役50日。(示意圖/pakutaso)
記者蔡怡萍/台北報導
頗有名氣的江姓女編導透過交友聯誼網站舉辦的活動,認識了在鐵路局任職的翁姓男子,江女卻怒告對方將她騙上床,在網站PTT上以第三方角度發表「【爆卦】鐵路局公務員翁XX性侵我朋友」,指名道姓「不知羞恥到了極點」,反被翁男告上法院,法官認為江女無法證明是誰遭性侵,也沒有要求調查自己遭到性侵一事,判江女須賠10萬元,且犯誹謗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
江女面對翁男提告表示,她與對方透過交友活動認識,之後翁以交往名義接近她,卻將她騙上床性侵得逞,她不甘受辱、又不想讓人知道她是性侵受害者,才假借是友人的案例向律師朋友求助,律師朋友聽到認為應該公開此事,放爛翁男的名聲,才上網以「朋友遭性侵」的角度發表文章,陳述受侵犯的事實,並不算誹謗。
但法院看了江女發表的文字內容,裡面都以第三人稱角度描寫,無法看出受害者是江女本人,到了法庭才改口說主角就是她自己,該文章已無法認定與事實相符,且江女曾在偵訊時說到,她與翁曾往來一段時間,她認為翁騙她上床才沒來往,向翁求償卻換來惡劣態度,之後更看到翁放了1張與其他女生的照片,看起來很得意,「讓我很氣憤」。
另一方面,江女發文時間點在2019年7月26日,她指稱遭侵犯在2018年9月7日,已長達11個月之久;且江女說過氣憤翁對她態度不佳、又看見女性合照,並只有說被翁騙上床,但如何違反其意願、如何性侵等情節她都前後不一,綜合以上觀點,法官認為江女上PTT發文的目的,不無刻意渲染、意圖詆毀翁男名譽,而非真的出於自辯而控訴。
台北地院刑事判決認為,江女以寫出本名的標題指稱「鐵路局公務員性侵我朋友」,強調「實在是不知羞恥到了極點」,已達貶損人格與社會評價,內容又不實指控在先,充滿情緒性詞句的人身攻擊,依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江女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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