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男遭行道樹壓死,妻子上訴3次敗訴,圖與本文無關。(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文姓男子2014年騎車行經八德區新興路時,遭傾倒的行道樹壓死,妻子喪夫後悲痛地向桃園市府、八德區公所求償836萬元。然而,該案一、二審均敗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判桃園市府免賠確定,八德區公所更審;更一審中,法官再因「天災不可抗力」因素,判八德區公所免賠,全案可上訴。
文姓死者的家屬主張,八德區公所是樹的養護機關,因對於垂榕行道樹的管理有欠缺,導致文男2017年12月凌晨經過該路段時,被倒塌的路樹壓下撞擊地面,送醫治療9天後死亡。
另外,行道樹事後檢出染有褐根病致樹木基部不穩,桃園市府需因行道樹之樹種選擇、種植方式錯誤,並委託不諳植物病蟲害之園藝業者維護而付上管理缺失的責任,因此向桃園市府及八德區公所求償喪葬、醫療、機車修理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37萬679元。
對此,八德區公所認為,事故發生在凌晨風強雨大的時候,行道樹倒下無從採取足以防止危險發生之具體措施;另外,八德區公所有委託巡查廠商每月定期進行巡視,均未見異常,褐根病無法從外觀察覺而防範,因此事故發生與此無因果關係,且上訴人提出的求償金額過高。
此案一、二審認為,此案主因為天災不可抗力所致,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無因果關係,均判文妻敗訴。案經上訴三審,最高院判桃園市府免賠確定,但八德區公所則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八德區公所無法預知行道樹會因天候因素而傾倒,且案發時風雨有如颱風,屬於不可抗力因素的突發事件,八德區公所也是事後被員警通知才得知此事,無法認定八德區公所有設置或管理上欠缺責任,因此無國賠責任,判文妻敗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