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索賄弊案,今日94罪發回更二審,其中仍涉81罪,總計刑期超過400年。(圖/ETtoday資料照,下同)
記者白珈陽、許權毅/台中報導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涉莫拉克風災重建索賄弊案,被認定涉及96件回扣案、15件收賄,一審判刑30年,案件經多年審理後其中17罪確定,李朝卿遭判16年6月已在執行。另外94罪發回更二審,今(29)日台中高分院宣判李朝卿仍涉81罪,判刑5年6月到6年2月,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李朝卿涉貪案今(29)日上午更二審,由台中高分院由審判長陳宏卿、法官楊文廣、簡芳潔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宣判,合議庭認為發回更二審的94罪中,有部分是想像競合,有90罪認定有罪,不過其中2案有重複,合併後就是81罪。另有4罪因證據不足,宣判無罪。
依照貪汙治罪條例,李朝卿此次被判刑期均在5年6月到6年2月,初步加總,累計刑期超過400年。審判長陳宏卿表示,因李朝卿已有16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加上有部分還要與前案刑期合併,此次不宣告應執行期,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李朝卿2005年12月到2012年11月擔任南投縣長,任內辦理120多項風災復建工程,被控與妻舅簡瑞祺、秘書等人向包商收取賄絡、回扣。2012年11月,檢方兵分多路搜查,在李朝卿辦公室搜出「現金茶葉罐」,聲請羈押獲准,於隔年2013年正式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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