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朝野有共識! 《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今拚三讀通過

▲員警研究新式配槍,誤擊自傷。(圖/記者楊均典翻攝)

▲各界關注攸關警察用槍時機的《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圖/記者楊均典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南殺警案後,各界關注攸關警察用槍時機的《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立法院長游錫堃29日下午召集黨團協商,歷經逾2小時討論,朝野針對爭議性最高的槍械使用時機、調查小組組成及補償相關規定取得共識,今 (30日)院會有望三讀修正通過。

29日黨團協商中,有關《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的警械使用時機成為討論重點,朝野黨團都認同放寬警方使用警械空間,但對相關條文適用仍多有交鋒。

會中,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羅列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什麼時候要對空鳴槍、什麼時候開槍,這部分要定義清楚,否則會造成遲疑,因此增加一項,有下列行為時得使用槍械進行射擊,一、以致命性武器攻擊狹迫警察人員、第二、有事實足認持有武器意圖攻擊警察人員、第三、意圖搶奪配槍、第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緊急情況時。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則指出,若列舉上述條款,更嚴謹、嚴格,會不會反而限縮警方用槍空間,以台南殺警案為例,對方拿刀,刀算不算致命性武器,如何認定?民眾黨立委張其祿質疑,第二、三款的意圖如何認定會是未來一個爭執的點,什麼樣的狀況下算意圖?第四款又跟修正前原來的是一樣意思,技術上要如何解決?

警政署長黃昭明表示,基層員警在實務上用槍時機常會猶豫,現在的法條確實比較模糊,急迫需要明確化的使用時機才能大膽用槍,法律上的依循也不會猶豫。最後朝野協商達成共識,修正草案僅部分文字調整,其餘均照審查會結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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