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周姓績優里長(60歲)因處理女里民(74歲)占用水利地及國有地案件,被罵選不上里長,爆氣飆國罵,遭提告妨害名譽,並求償10萬元,里長反駁說他只有罵「幹」,沒有要詆毀對方。彰化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裁處4000元罰金,民事判賠1萬元。
判決書內容指出,唐婦多年來在水利地及國有地,搭蓋鐵皮建物出租他人經營卡拉0K以營利,期間因發生水患與接電問題,里長經常收到里民的陳情抗議,事發當時2021年11月間,里長前往處裡時,唐女先是罵說里長欠她錢,又說里長選不上,而激怒里長,里長才氣得罵她「X你娘XX」。
里長反駁說,「是她欠我妻子錢(賭資)」、「不是我們欠妳錢」,而且她還一直說我選不上里長;我沒有罵她「X你娘XX」、我說「幹」,不是要侮辱她、貶損她人格的意思,是情緒上來才罵的,只是一般的情緒表達,是我的口頭禪。
但唐女認為,里長罵她已經侵害她名譽,讓她身心痛苦,也未曾向她道歉,甚至還表現出仇恨態度,因此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里長說,唐婦顛倒是非、挾怨報復、加油添醋,他擔任里長10多年,承接地檢所指派的社會勞動業務迄今,深化社區服務績效亦頻獲肯定榮獲績優里長,唐婦中風一年期間也曾特別安排送餐服務,如今卻因職責前往處理陳情案,反而遭到唐婦出言刺激與挑釁,她亦有過失。
法官認為,里長,理應服務里民,尊重他人人格尊嚴,卻公然以粗鄙、輕蔑之言語辱罵原告,再者擔任里長,當知自己在鄰里間已經有一定聲望,竟公然在唐婦住處前路邊辱罵只是里民、又是老婦人,自明知路過人會聽到,乃有意藉機發揮,使在場及路過之不特定人聽聞,使唐婦受辱,為此精神上感到痛苦而受有損害。
法官斟酌後依公然侮辱罪將里長裁處罰金4,000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的精神慰撫金以1萬元為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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