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檢查購物袋告贏量販店董座 再向小店員求償33萬卻輸了

▲▼老公嘗試去超市買菜,結果每2-3分鐘就打給老婆一次。(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婦人不滿被店員要求檢查購物袋,告贏公司後又向店員求償33萬元,遭判敗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資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婦女帶著外甥女前往量販店購物,被櫃台要求打開提袋檢查內容物,又遭羞辱「讓你自己打開袋子是給你面子」,婦女氣得向公司和負責人求償精神損害1元獲得勝訴。之後婦女又向該店員求償律師費、交通費等共33萬餘元,台中地院認為婦女自行攜帶較大購物袋,櫃台請求打開袋子確認無違常情,判決婦女敗訴。

判決指出,2019年5月12日晚間8時許,婦女陪同外甥女先前往商店購物後,再前往另家量販店採買,結帳時明明防盜鈴沒響,店員卻要求她將提袋打開檢查,婦人氣得要求調監視器證明自己的清白。

未料店員竟刻意大聲詢問其他正在結帳的顧客,遇到這種情況「會打開袋子給檢查吧」,又稱「讓你自己打開袋子是給你面子」、「照阿,會照啊,照出來就難看了」,婦人認為她的心靈受創,外甥女還受到驚嚇情緒崩潰,且袋子讓店員檢查後也確認沒有異樣。

事後婦人吞不下這口氣,原本到台中地檢署控告謝女涉嫌公然侮辱、強制、非法搜索等多項罪名,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後,向台中地院聲請交付審判,也遭法官駁回後,轉向台北地院,直接向總公司以及負責人,請求侵害名譽權的賠償1元,並要求書面道歉。

法官認為店員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態度無禮,在大庭廣眾下斥責,總公司應為聘僱員工負起連帶責任,於今年6月判定公司應賠償婦人精神上損害1元,但不用書面道歉。

婦人接著改對店員提告,求償律師費、諮詢律師和往返法院的交通費,以及精神撫慰金一共33萬3000元。

店員反駁,自己沒有說過婦人說的那些話,公司訓練員工時,均有教導擔任收銀工作時應主動詢問顧客是否有商品仍未結帳,且婦人先前另外對總公司提告,案經判決勝訴,並經多家媒體報導,婦人之名譽損害業已填補,無再以金錢補償之必要;律師費用、交通費用均屬原告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請求。

法官認為,店員擔任結帳工作時,見婦人攜帶較大購物袋,加以留意,且為確認是否已將商品全數取出完成結帳,請求婦人配合打開袋子供其檢視,並無違常情;之後店員詢問其他顧客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願意配合檢查,意思應是尋求第三方意見,主觀上並無讓在場之人認為婦人有竊取行為之意。

此外,法院向公司調閱監視器,公司函覆已過監視系統保存期限而無法提供,因此難以單憑婦人指述,進而認定店員有上述言行,判決婦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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