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少女「蒙眼」偷拍不雅片 阿兵哥1動作慘吞4年牢飯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方姓男子在2019年7、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當時未滿16歲的少女小美(化名),雙方相約到台南某飯店發生性關係,過程中他趁著女方戴上眼罩時偷偷拍下性愛影片,事後再拿影片脅迫女方再度發生性關係,被拒絕之後,一氣之下將影片傳給其他網友,因而吃上官司。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法判處方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性侵,撿屍,強暴,迷姦(圖/記者黃克翔攝)

▲小美遭方男偷拍。(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方男在2018年7月至2021年10月間為現役軍人,他2019年7、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小美,兩人互加臉書、LINE好友,還互相追蹤IG,私下也曾見面2、3次。

然而,方男在2020年間約小美到台南某飯店發生性關係,過程中還要求戴上眼罩與頸鍊,並趁著對方視線受到阻擋時,偷偷用手機拍下性愛影片;2021年3月間他再次傳訊息要求發生性關係,但被小美拒絕,便以性愛影片脅迫,如果不從或是不提供裸體畫面給他,就要把影片上傳到網路上。

小美這才得知遭到偷拍,但她仍堅持拒絕方男的要求,沒想到對方真的把影片傳給其他網友,於是主動前往警局報案。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方男在偵查過程中承認偷拍4段影片,也曾傳送「還是妳想紅」、「那我傳網」等訊息給小美,甚至逼迫女方如果不同意再次發生性關係或拍攝裸體畫面,就要把不雅影片散布到網路上,這些文字內容衡諸社會一般通念,足以使女方達到心生畏懼之程度,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罪、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各別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3年7個月、3年8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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