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乳溝女神」列羅志祥後宮 週刊未盡查證義務判賠10萬

▲「無名小站女神」張香香。(圖/翻攝自IG/m40925)

▲「無名小站女神」張香香衰捲「豬揚情變」被點名是小豬「後宮」。(圖/翻攝自IG/m40925)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鏡週刊》於2020年報導藝人「小豬」羅志祥與當時女友周揚青的情變,指稱小豬熱衷「多人運動」,並爆料「乳溝女神」張香香名列小豬的「後宮」、「外型條件怎麼看都算小豬的菜」等語,張香香認為無端遭抹黑,提告求償精神慰撫100萬元,台北地院認定報導內容未盡查證義務,判決發行《鏡週刊》的精鏡傳媒公司與撰稿記者連帶賠償10萬元,可上訴。

張香香因外型亮眼、身材火辣,2012年被當時的網路部落格「無名小站」票選為年度十大正妹,張香香後來轉型為網紅藝人,經營個人社群並偶爾接綜藝節目通告,因白皙美胸而被粉絲封為「乳溝女神」,臉書粉專追蹤者將近30萬人。

本案源於2020年4月29日出刊的第187期《鏡週刊》,報導當時娛樂圈最關注的羅志祥與大陸網紅周揚青9年情變話題,除了指稱小豬到處約砲、熱衷「多人運動」,更聲稱掌握來自周揚青上海閨蜜的可靠消息,披露4位女藝人也是「豬女郎」、小豬的「後宮」陣容頗為可觀,其中包括張香香。

報導中並形容張香香是昔日無名小站十大正妹,並有「乳溝女神」之稱,活躍於網路,偶爾也上綜藝節目,「外型條件怎麼看都算是小豬的菜」等語。

張香香否認與羅志祥有瓜葛,痛批《鏡週刊》報導讓人聯想她和羅志祥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且關係複雜,不僅嚴重貶損她的形象與社會評價,更使她受到精神痛苦。張香香並指《鏡週刊》辯稱引述消息來源「大老闆」的爆料,但報導內容與爆料內容根本不同,而是捏造、拼湊而成。

張香香指出,《鏡週刊》本案報導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又沒向她查證與平衡報導,因此提告主張精鏡傳媒公司與負責人裴偉、《鏡週刊》總編輯廖志成未盡監督指揮責任,應與撰稿記者宋筱玲連帶賠償精神慰撫100萬元並登報道歉。

裴偉等人辯稱張香香是知名公眾人物,本案報導屬於可受公評的公共議題,記者引述的消息來源可信度極高,雖沒事先向張香香查證,但用語都屬中性、沒有詆毀貶抑之意,加上張香香因本案報導所提刑事告訴都不起訴處分確定,不應要求賠償。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報導內容描述羅志祥與周揚青的情變,僅滿足讀者窺探藝人私生活及閒論八卦的私欲,並無任何公益目的可言,不屬於可受公評的公共議題,而「後宮」一詞代表一夫多妻,報導將張香香連結羅志祥的「後宮」,可輕易讓讀者產生對張香香的負面評價。

法官也查明報導所引述的「大老闆」爆料,並沒明指張香香和羅志祥的關係,而報導出刊前有充裕時間至少以電話、郵件聯繫張香香查證,取得回應以做平衡報導,不能僅以消息來源正確性極高為由搪塞。

法官據此判決精鏡傳媒公司與撰稿記者須連帶賠償張香香10萬元,裴偉僅負責公司重要人事任命、經營方針,沒參與編採業務,廖志成負責審核《鏡週刊》當期紙本雜誌「時事本」、不包含本案娛樂報導,2人因此免責,法官並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禁止判決強迫當事人以自我羞辱方式公開道歉,因此駁回張香香訴請登報道歉的主張,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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