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琮勛/AI非人 創作該受著作權保護嗎

▲AI,人工智慧,IOT,物聯網。(圖/CFP)

▲AI創作該不該受法律保護,要看國家整體的AI政策發展而定。(圖/CFP)

AI創作到底能不能享有著作權?在外國,早有學術見解與裁判不斷進行辯證,然而,隨著AI創作在某些藝術競賽中獲獎,這個看似無關緊要的爭議又再度被推向風口浪尖。這個問題在某些面向上,其實更在討論:藝術的本質是什麼?創作的本質是什麼?AI是不是人?是否能接著享有人格權?

把這些問題想明白了,終究才能回答我們設定的這個題目。但筆者只有三千字的篇幅,無意寫成三千萬字的論文,在不逼死讀者的前提下,我們嘗試單純從《著作權法》的層次,來說明AI創作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

台灣法規怎麼規定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著作人則指創作著作之人。所以我國法院一般認為:所謂創作,即具「原創性」的人類精神創作,即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兩個概念。所謂「原始性」是指獨立創作,在創作時,並未抄襲他人著作,獨立完成創作;「創作性」則指作品至少具有少量創意,且足以表現作者的個性。

從法條跟法院的見解看來,這部分似乎毫無轉圜的餘地─作品必須是「人類精神」上的創作,必須表達作者個性,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AI畢竟不是人,AI獨立演算創作的成品,內容上很難被歸類為人類的精神創作,當然也沒有什麼作者個性可言。

但是,讓我們換一個思路,把AI當做一種創作工具呢?好比我們透過鍵盤、照相機、或是WORD來輔助我們完成創作,而AI又何嘗不會在某些情形下只是扮演輔助工具的角色呢?例如,當我們運用修圖軟體來修改成像的瑕疵或光影時,修圖軟體也會透過AI來完成我們的工作指示;此時,在運用AI的過程中,其實也有人類精神創作與個性的參與─我國法院也承認,此類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於是,AI創作與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似乎有了標準:此取決於AI參與創作到什麼程度。如果AI只是被拿來做創作工具,完成創作的核心仍仰賴人類的智慧投入,則創作依舊受法律保護;反之,如果作品是AI獨立運算創作,那該作品在現行法下就不受保護。

然而,大多數人想要討論的,已經不是AI創作現在「會不會」受保護,而是未來「該不該」調整《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的問題了。

AI創作該不該受保護

若從保障人類對AI技術發展的投入,《著作權法》是以鼓勵創作為目的,賦予創作獨占性的保護。如果AI創作不受保護,則會影響研發者或市場對AI技術發展的投入意願。所以,如果能給AI創作《著作權法》上的保護,就能給AI技術發展一個經濟誘因,促使市場公平發展,所以AI創作有保護必要性。

▲▼人工智能、AI機器人。(圖/CFP)

▲如果AI只是被拿來做創作工具,完成創作的核心仍仰賴人類的智慧投入,則創作依舊受法律保護。(圖/CFP)

另外,除了「AI非人」具哲學風味的理由外,認為AI創作不受保護的理由在於:創作是基於數據庫與演算形成的結果,並非人類智慧的結晶。如果再從《著作權法》鼓勵創作的角度來看,AI本身無需給予誘因去刺激創作,僅需執行就能進行創作。而AI程式本身就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故保護範圍無需及於衍生的創作成果。

再者,AI大量的創作成果,如果一概受到保護,則後來的人類著作將輕易地與AI創作重疊、相似,使人類創作不時有落入抄襲的危險,將造成保護過剩的結果,反而不利於人類創作。

從技術與市場發展來看

從前面討論可以看出,正反兩方雖然從《著作權法》出發,但連結到的討論大部分都是立基於法規外的因素,例如市場、技術、經濟層面等角度。在這裡我們可以反思:在《著作權法》未明文保護AI創作的現在,AI創作的技術發展曲線顯然是蓬勃向上的,所以是不是能夠反證,就算《著作權法》不保護AI創作,也不會顯著影響AI創作的技術發展,甚至是市場發展呢?

進一步而言,AI創作的「保護」,是否非得要由法規來進行呢,有沒有可能從技術面(例如序號、認證、訂閱)的方式來執行「保護」的任務,或是透過契約來進行呢?

又改從市場面來說,沒有著作權保護的創作就不能賣了嗎?如果AI能產出高品質的創作成果,透過商業模式的調整或銷售方式的變化,也一定能創造出相當產值的市場,這樣一來,法規是否有介入保護的必要,不無疑問。

另外,如果有透過法規保護AI創作的必要,那麼保護也不一定是全有或全無,可以設計不同的保護類型、範圍、民刑事責任,甚至強制授權機制,這都是可以發展的方向。

總而言之,技術變化太快,市場變化太快,法律永遠跟不上,所以如果要透過法規來介入保護,那麼因應這些高速變化、設計更靈活的機制,才能真正符合市場與技術的需求。

筆者認為,《著作權法》是國家整體經濟政策的一環,所以AI創作該不該受法律保護,要看國家整體的AI政策發展而定;在著力於特定AI技術領域的同時,以專法的方式給予AI創作低密度的經濟保護,也不失為做法。總之,是否列入《著作權法》的保護是一種選擇,並無對錯,標準在於需求,而未必是道德。

▲▼ 法律白話文運動陳琮勛,台大法研所碩士,執業律師,資深宅男,斜槓書僮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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