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該公開嗎

▲法官,國民法官。(圖/視覺中國CFP)

▲2023年即將實施的國民法官制度,對於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國民法官法》規定為不公開,是否妥適值得討論。(圖/視覺中國CFP)

為了因應2023年國民法官的實施,各地方法院已完成備選國民法官的複選名冊,並將於2022年10月開始寄發通知。對於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國民法官法》規定為不公開,但是否妥適值得加以檢討。

國民法官選任的第一步,即是由地方政府根據各地方法院所估算的需用人數,於其轄區內的人口中隨機抽選,再製作備選國民法官的初選名冊。而地方法院必須組成審核小組,以來審查名冊是否正確,且去除不具有選任國民法官資格者,最終做出複選名冊,並為通知。

雖然在國民法官實施前三年,僅限於故意犯罪因而發生犯罪結果者,全國每年此類案件的總數大概就五、六百件,實僅占刑案總數的22萬件之極小比例,但目前已備選的國民法官總數為13萬人,是否足夠、是否具有多元與廣布性,就得觀察日後的實際運作。

正式實施後,若遇有必須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得從備選的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一定數目,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由於擔任國民法官是種法定義務,故接到通知者,無論能否出席選任,都應回覆法院,以免遭受罰鍰。至於能於選任期日到場者,即屬於候選的國民法官,責任與義務也會因此加重。而進入選任程序,即所謂Voir Dire,便是藉由檢察官、辯護人對候選者進行提問,以來探察是否具有公正性,並因此排除具有偏見者。最終再選出6名國民法官及數名備位者。而根據《國民法官法》第25條第1項,國民法官的選任採不公開,根據立法理由,僅簡單以為是保護候選者的個人隱私,但這個理由是否正當?

選任國民法官目的自然在維持審判的公正性。根據《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1項,檢察官與辯護人各有4名可不附理由拒卻候選者之權(peremptory challenge)。如此的拒卻權就可能使兩造想要保留可能對己方有利,而非剔除有偏見的候選者。尤其根據《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1項,法院對於有偏見的候選國民法官,不僅有裁定不選任之權,且依據同條第2項,對於第16條第1項,即得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亦有不選任之裁定權。而因此條項所列拒絕事由,如因身心、生活、工作或養育等狀況,致無法執行國民法官職務者,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也代表國民法官的選任,法院實非屬被動。

故既然選出公正、客觀的國民法官如此重要,也在實質上屬於審判的一部分,採取不公開的法律規定,即有正當性的質疑。尤其在國民法官的合議庭組成,6名國民法官的產出受到嚴格的檢驗,檢驗其是否有偏見、是否有受媒體污染等等,但3位法官卻無庸受到如此的檢驗,實已突顯法官與國民法官的地位差。而若3位法官基於現實與法制考量,無法受到審判前的客觀性檢驗,或可藉由指揮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以來檢視法院的公正性,就更有必要於此階段為公開,以利全民監督。

故在《國民法官法》將實施之前,立法者實應立即修法將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公開,同時,更可趁此機會,強化候選國民法官的個資,如何在程序中受保障,以來使公平審判與個人權利保護間,取得一定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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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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