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遭老闆強上!拿「體液衛生紙」作證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衛生紙。(圖/記者陳俊宏攝)

▲女子稱被老闆強上性侵,還拿沾有老闆精液的衛生紙當證據。(示意圖/記者陳俊宏攝)

記者劉人豪/台北報導

一名小珍(化名)控訴被老闆強壓性侵,她事後報警並拿出有精液的衛生紙團當證據,經鑑定也跟老闆的DNA相同,但老闆否認犯行,坦承有跟小珍發生性行為,不過都是小珍所控訴的日期之前,且是合意並無強制。法院認為小珍接受調查時證詞有所出入,另外紙團僅能證明兩人確實有發生性交行為,難以證明老闆有強上小珍,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珍控訴,2020年12月14日工作結束後,她回居所洗澡就寢,老闆於15日凌晨進入房內,以身體壓制小珍,並脫去她的褲子性侵得逞。

但老闆稱,他跟小珍是朋友關係,否認有強上小珍,辯稱小珍跟他很熟,且經常到他家吃飯,還讓小珍借宿她家,女友也住在一起,所以不可能於女友在場的時候強上小珍。老闆表示,他與小珍在2020年的夏天、同年的12月間確實有發生過性行為,但都是合意並無強制,也不是發生在小珍借宿的地方。

檢方調查,老闆與小珍確實為朋友關係,小珍於2020年12月12日至15日期間,至老闆的馬場工作並借宿,小珍於2020年12月15日離開居所後,於2021年1月6日持沾有老闆精液、她的體液的衛生紙報警並驗傷,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等,並稱「被告算是我的老闆,對我來說是有威嚴的」、「我遭性侵時沒有大聲呼救是因為我害怕被告對我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但小珍偵訊時,就老闆如何施以強制力、違反其意願之細節,均僅稱「被告強壓在我身上」等語,審理時更閱覽起訴書後回答「如起訴書上所說的,強壓我」等詞,對於犯罪事實有無判斷之重點均未能記憶,違反常理。

至於DNA衛生紙團就算真的是2020年12月15日所留下,也僅能證明兩人確實發生性行為,無法證明老闆有違反小珍意願進行性交。桃園地方法院認為,除小珍片面之詞且瑕疵之指述外,缺乏補強證據的證明,且無法證明老闆有何對小珍強制性交之行為,判無罪,可上訴。

03/13 全台詐欺最新數據

更多新聞
558 2 7669 損失金額(元) 更多新聞

※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