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經紀公司認為其下女練習生無故曠課又交男友,解約還要她賠180萬元(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經紀公司收到女練習生表明想離開公司、抒發情緒的信,又懷疑她因交男友,影響到她在公司參與活動,即便女練習生當眾下跪認錯,仍與她解約,並提告求償180萬元。台中地院審理,認為並無證據顯示女練習生有無故曠課、不參加活動的情形,按照合約,經紀公司也不能因她交男友,就與她解約,判女練習生免賠。
經紀公司指控,公司於2012年與15歲的女練習生簽10年約,期間投入大量人力、設備、金錢與時間,培養她多項演藝技能、幫她推廣演藝經紀工作。從2017年起,女練習生卻寄信表達想離開公司的情緒,並開始曠課達3次以上,還交了男朋友,都違反當初所簽訂的合約,解約後依實際經過6年合約,按每年30萬元,對她求償180萬元。
女練習生表示,她從無曠課或不參加活動的情形,契約限制交友也違反民法,且經紀公司主張每年花30萬培養她,實際支出只有約13萬餘元,即便有違約的情形,也該酌減違約金。
另有其他練習生的家長作證,經紀公司懷疑該女練習生在外交男友,心沒有放在公司上面,有天找了該女練習生和其他練習生的家長開會,要女練習生當場認錯,當時女練習生還跪下來認錯,表示她會認真學習,但被公司拒絕。
法官認為,家長證詞和經紀公司所提供的證據,皆無法顯示女練習生有無故曠課和不參加培訓活動的情形。另外,公司合約第6條記載「應避免男女感情的交友情況,滿25歲之後如有合適對象則須向甲方提出『戀愛報備』...」,該條款僅約定「應避免」非「絕對禁止」,而且是為避免練習生因感情影響培訓工作,並非依此限制她與人交往的自由。
另法官查看合約,第10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從事『第6條所示行為』,公司可以終止契約及請求賠償」,但第6條契約卻又區分為「商業、訓練活動行為」和包含男女感情的「個人行為」2部分,依照整個合約內容判斷,第10條規定應僅規範「商業、訓練活動行為」的部分,因而女練習生是否交男友,公司皆不能因此終止契約和要求賠償,判女練習生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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